法規名稱: 滅火器認可基準(96.11.08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所有條文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水
    滅火器、機械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及乾粉滅火器等滅火器,
    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滅火器:指使用水或其他滅火劑)以下稱為滅火劑)驅動噴射壓
        力,進行滅火用之器具,且由人力操作者。但以固定狀態使用及
        噴霧式簡易滅火器,不適用之。
  (二)A 類火災:指木材、紙張、纖維、棉毛、塑膠、橡膠等之可燃性
        固體引起之火災。
  (三)B 類火災:指石油類、有機溶劑、油漆類、油脂類等可燃性液體
        及可燃性固體引起之火災。
  (四)C 類火災:指電氣配線、馬達、引擎、變壓器、配電盤等通電中
        之電氣機械器具及電氣設備引起之火災。
  (五)D 類火災:指鈉、鉀、鎂、鋰與鋯等可燃性金屬物質及禁水性物
        質引起之火災。
三、適用性
  (一)各種滅火器適用之火災類別如表1。
  (二)各種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應符合「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之
        規定。
四、滅火效能值
    滅火器依照下列規定之測試方法,其滅火效能之數值,應在 1以上。
    但大型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適用於A類火災者,應在 10以上;適用於
    B類火災者,應在20以上。
  (一)第一種滅火試驗
        1.對象:適用測試A類火災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
        2.方法:
         (1)使用圖1(a)之第1模型或圖1(b)之第2模型施行試驗。但第 2
            模型只能使用1個。
         (2)模型之配列方法如圖2(a)及圖2(b)所示
            a.採用S個(係指任意數值,以下同)之第1模型時,如圖 2
              (a) 。
            b.採用S個之第1模型及1個第2模型時,如圖2(b)。
         (3)於第1模型之燃燒盤內盛入3.01汽油,於第2模型之燃燒盤內
            則盛入1.51汽油,依序點火,但如圖2(b)情形時應由第 1
            模型開始點火。
         (4)滅火動作,應於第1個模型點火3分鐘後開始,並按照模型順
            序點火。施行滅火之模型,尚有餘焰時不得對下一個模型進
            行滅火。
         (5)操作滅火器人員得穿著防火衣及面具,實施滅火實驗時,應
            與滅火模型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
         (6)應在風速3.0m/sec以下之狀態進行。
         (7)室內試驗場所之設施,參考陸、附件之規定。
        3.判定:滅火劑噴射完畢時,並無餘焰,且噴射完畢後 2分鐘以
          內不再復燃者,可判定已完全熄滅。
        4.實施第1種滅火試驗時,滅火器之對A類火災之滅火效能值,如
          完全滅火S個第1模型時,為S×2之值。如完全滅火S個之第1模
          型及1個第2模型時,為2S+1之值。
  (二)第二種滅火試驗
        1.對象:適用測試B類火災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
        2.方式:
         (1)模型應如圖3所示,並於表2所列模型中,採用模型號碼數值
             1以上之1個模型來測試。
         (2)滅火動作應於點火1分鐘後開始。
         (3)操作滅火器人員得穿著防火衣及面具。實施滅火試驗時,應
            與油盤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
         (4)應在風速3.0m/sec以下之狀態進行。
        3.判定:滅火劑噴射完畢後 1分鐘以內不再復燃者,可判定已完
          全熄滅。
  (三)合格判定
        1. A、B類滅火試驗第1次不合格者得再測試一次,並以第二次測
          試結果,作為判定依據。
        2.如係 A、B類滅火器者,應先撲滅A類火災模型合格後,始可進
          行B類火災之滅火試驗,A類火災滅火試驗不合格時,不得再進
          行B類火災滅火試驗。
  (四)得免作滅火試驗之情形
        大型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如可認定其具有經型式認可之滅火效
        能值同等以上之值時,則可免作滅火試驗。
五、操作機構
  (一)滅火器除由其固定架取下之動作,背負動作以及取下其安全插梢
        之動作外,應以一動作能容易且確實開始噴射為原則。但小氣瓶
        放置於容器外面之加壓式滅火器及背負式滅火器得在二動作以內
        ,輪架式滅火器得在三動作以內開始噴射。
  (二)滅火器應依表 3所列之滅火器分類及放射機構與操作方法,即可
        作動開始噴射。但背負式及輪架式滅火器者,不適用之。
  (三)滅火器之安全插梢、手輪(回轉把手)、壓把、按鈕等操作部位
        ,應以容易辨認之處置及簡明不易磨滅方式標示操作方法。
六、耐蝕及防銹加工
  (一)滅火器各部應使用優良質材料製造,與所充填滅火劑有接觸部分
        ,應以不得被該滅火劑所腐蝕之材料製造(以下稱為耐蝕材料)
        ,或將該部分施予耐蝕加工,且與大氣有接觸部分,應使用不易
        生銹之材料製造或將該部分施予防銹加工。
  (二)各種滅火器之耐蝕,防銹加工及塗裝,規定如表 4。但不銹鋼,
        耐蝕鋁合金製滅火器,不適用之。
  (三)容器內外經過磷酸鹽皮膜加工之滅火器,應剖開檢查,不得有塗
        膜破裂,剝落,鼓脹,生銹等現象。
  (四)不銹鋼材質滅火器,得於容器表面積 25%以上,使用紅色銘牌標
        示之。
  (五)耐腐蝕試驗:水滅火器及機械泡沬滅火器之內部與充灌滅火劑接
        觸部分,於充灌前應使用3%之氯化鈉(NaCl)水溶液連續浸泡 7
        天,或依表5規定,以滅火劑充灌滅火器內,保持38±2℃放置90
        天後,不得發生生銹或異常現象。但充灌無腐蝕粉末者,不適用
        之。
七、車用滅火器
    裝設在車上使用之滅火器,應為機械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
    乾粉滅火器。
八、大型滅火器之滅火劑
    大型滅火器所充填之滅火劑量規定如下:
  (一)機械泡沫滅火器:201以上。
  (二)二氧化碳滅火器:45kg以上。
  (三)乾粉滅火器:18kg以上。
九、噴射性能試驗
    滅火器以正常操作方法噴射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操作噴射時,能使滅火劑迅速有效噴射。
  (二)噴射時間,於溫度20℃時,有10秒鐘以上。
  (三)具有有效滅火之噴射距離。
  (四)能噴射所充填滅火劑容量或重量90%以上之量。
十、使用溫度範圍
    在下列規定之滅火器溫度範圍使用時,能有效發揮滅火及噴射機能。
  (一)化學泡沫滅火器:5℃以上,40℃以下。
  (二)其他滅火器:0℃以上,40℃以下。
十一、本體容器厚度
      滅火器本體容器之金屬板厚度如表6:
    (一)滅火器本體容器之材質為可熔接加工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質中碳之最大含量為0.25%,硫之最大含量為0.05%,磷之
            最大含量為0.05%。
          2.(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本體容器之材質使用不銹鋼鋼料製造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之含碳量為未滿0.03%之沃斯田鐵不銹鋼。
          2.容器上部之端板及底座與胴身熔接接合處,應以完全退火處
            理。
          3.(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本體容器之材質如使用鋁材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容器之構造應為無縫之結構。
          2.(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十二、本體容器之耐壓試驗
      滅火器本體容器之耐壓,應依表7規定進行,以水壓施行5分鐘之試
      驗,不得發生洩漏、破損變形,亦不得產生圓周長0.5%以上之永久
      變形。
十三、護蓋、栓塞、灌裝口及墊圈
    (一)護蓋、栓塞及灌裝口之間,應以不易脫落之方法,嵌裝墊圈。
    (二)護蓋或栓塞依十二規定作耐壓試驗時,不得有洩漏及顯著之變
          形。
    (三)護蓋或栓塞之嵌合部位,於嵌裝墊圈時,其嵌合狀態應確實且
          按本體容器區分,分別作耐壓試驗時,能充分耐壓,且與灌裝
          口堅固嵌合。
    (四)為灌裝滅火劑,需取下護蓋或栓塞時,應設置能將本體容器內
          壓力完全減壓之有效減壓孔或減壓溝。護蓋或栓塞,於開始減
          壓之前,應能耐本體容器內之壓力。
    (五)墊圈應不會被所灌裝滅火劑侵蝕,且滅火器於使用溫度範圍內
          使用時,不得對該滅火器之機能產生不良影響。
十四、閥體
    (一)滅火器之閥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依下列(二)規定之閥以外,依十二作耐壓試驗時,不得
            有洩漏及顯著變形。
          2.手轉式(回轉把手式)之閥,應有旋轉1.25轉以下,能全開
            之構造。
          3.閥開啟時,該閥不得有分解或脫落現象。
    (二)應適用CNS12242〔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之蓄壓式滅火器及
          滅火器之加壓用氣體容器(設有作動封板者除外),應依照
          CNS11176 〔 二氧化碳、鹵化烷及乾粉等滅火設備用容器閥安
          全裝置及破壞板〕等標準,設置容器閥,且該容器閥亦應符合
          下列規定:
          1.閥本體應採用 CNS4008〔黃銅棒〕、CNS11073〔銅及銅合金
            板、捲片〕、 CNS10442 〔銅及銅合金棒〕等標準之材質或
            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蝕性材質製造。
          2.裝於二氧化碳滅火器或灌裝二氧化碳作為加壓氣體之容器,
            其閥本體應以250kgf/cm2壓力;裝於其他者,應以裝設該容
            器閥之容器耐壓試驗壓力,施行 5分鐘之水壓試驗,不得發
            生洩漏及明顯變形。
          3.與裝設該閥之容器之內部氣體溫度為40℃時之內部壓力相等
            之壓力,以此氣體壓力加壓 5分鐘試驗時,閥不得有漏氣或
            顯著之變形。
          4.應設有安全閥。
十五、軟管
    (一)滅火器應裝置軟管。但二氧化碳滅火器所裝滅火劑量未滿 4kg
          者,乾粉滅火器所裝滅火劑量在 2kg以下及機械泡沫滅火器之
          滅火藥劑在3公升以下等,均不適用。
    (二)滅火器用軟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壹、十二規定施行耐壓試驗時,軟管不得發生洩漏或顯著
            之變形。
          2.應有足夠長度及內徑,能有效噴射滅火劑,且應符合壹、三
            十五之規定。
          3.於使用溫度範圍內,應具有耐久性且能順利操作。
          備註:二氧化碳滅火器之軟管,應符合三十一、(二)規定。
十六、噴嘴
    (一)滅火器之噴嘴,不得安裝開閉式及切換式之裝置(但輪架式滅
          火器除外)。背負式滅火器或加壓式乾粉滅火器則可裝備開閉
          式噴嘴。
    (二)滅火器之噴嘴,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內面應加工平滑。
          2.開閉式或切換式噴嘴之開閉或切換操作,應圓滑且噴射滅火
            劑時不得發生洩漏或其他障礙。
          3.開閉式噴嘴,以 3kgf/cm2壓力加予水壓5分鐘試驗時,不得
            發生洩漏。
          4.開放式噴嘴有裝栓塞者,於使用溫度範圍內,不得發生洩漏
            且作動時應能確實噴射滅火劑。
十七、過濾網
      化學泡沫滅火器其連接至噴嘴或軟管之藥劑導出管(如無藥劑導管
      之滅火器則為噴嘴),在本體容器內之開口部,應依下列規定裝設
      過濾網:
    (一)過濾網網目之最大徑,應為噴嘴最小徑之3/4以下。
    (二)過濾網網目部分之合計面積,應為噴嘴開口部最小剖面積之30
          倍以上。
十八、液位標示
      滅火器本體容器內面,應有充填滅火劑液位之簡明標示。但蓄壓式
      滅火器或乾粉滅火器不適用之。
十九、耐衝擊強度
      滅火器對搬運或作動操作引起之意外摔落、衝擊等,應有充分之耐
      衝擊強度,且應使用具有耐久性之良質堅固之材料製造。
二十、防止滅火劑之洩漏
      滅火器應設有防止洩漏裝置,以免因溫度上昇、振動等使所充填之
      滅火劑洩漏。但無發生洩漏之虞之構造者,不適用之。
二十一、安全插梢滅火器裝有安全插梢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安全插梢者應有防止意外之裝置。
      (二)安全插梢以一個動作即可容易拉拔,且有不影響拉拔動作之
            封條。
      (三)手提式滅火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應符合CNS3476〔不銹鋼線〕之 SUS304不銹鋼線規定
              或有同等以上之耐蝕性及耐候性材料。
            2.除拉拔動作以外之動作,不得容易脫落。
二十二、攜帶或搬運之裝置
      (一)滅火器重量(不含固定掛鉤、背負帶或輪架之重量)在28kg
            以下者應為手提式或背負式,超過28kg而在35kg以下者應為
            輪架式或背負式,超過35kg以上者應為輪架方式。
      (二)滅火器之把手、車把、背負帶或輪架應堅固,且適合滅火器
            攜帶、搬運及操作。
二十三、安全閥
      (一)滅火器之安全閥應符合下列規定:
            1.能將本體容器內之壓力有效減壓。
            2.有不能擅自分解或調整之構造。
            3.安全閥之安裝螺紋應符合CNS10848〔高壓鋼瓶閥〕規定,
              且嵌入墊圈時確實與裝接部嵌合。
            4.封板式者,應在噴出口處加封。
            5.標示「安全閥」字樣。
      (二)滅火器本體容器(限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或容器閥以外
            之閥,所裝備之安全閥,應符合表8規定。
      (三)裝設在二氧化碳滅火器及充填二氧化碳或氮氣之加壓用高壓
            氣體容器之容器閥上之安全閥,應符合 CNS 11176〔二氧化
            碳、鹵化烷及乾粉等滅火設備用容器閥、安全裝置及破壞板
            〕之相關規定。
二十四、加壓用氣體容器
      (一)內容積超過100cm3之加壓用氣體容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充填氣體後,將容器置40℃溫水中,施以 2小時浸水試驗
              時,不得發生洩漏現象。
            2.裝置於本體容器內部之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之外面,不得
              被充填於本體容器之滅火劑所腐蝕,而且標示塗料等不得
              剝落。
            3.裝於本體容器外部之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對來自外部之
              衝擊有保護措施。
            4.使用二氧化碳之加壓用氣體容器所灌裝之二氧化碳,每1g
              有1.5cm3以上之內容積。
            5.作動封板,於180kgf/cm2以上鋼瓶設計破壞壓力之 3/4以
              下之壓力,施以水壓試驗時,應能破裂。
      (二)內容積100cm3以下之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應符合十四、(
            一)、1至4及下列規定:
            1.灌裝二氧化碳者以250kgf/cm2之壓力,如灌裝氮氣者以最
              高灌裝壓力之5/3倍壓力,實施水壓試驗2分鐘時,不得發
              生洩漏或異常膨脹。
            2.作動封板,依十四、(一)、1 規定之壓力,實施水壓試
              驗時,不得被破壞。
            3.加壓用高壓容器封板被破壞時,不得對周圍產生危險。
二十五、壓力調整器
      (一)應符合CNS12896〔氣體熔接截割(切斷)用壓力調整器〕規
            定,但放出能力部分除外。
      (二)應為不能任意分開或作調整之構造。
      (三)壓力錶表示調整壓力之範圍,應以綠色標示之。
二十六、氣體導入管加壓式滅火器本體容器內之氣體導入管,以
        36kgf/cm2 之壓力;加壓用氣體容器與滅火器本體容器之間裝有
        壓力調整器,或未裝壓力調整器,僅裝開閉閥者,其加壓用氣體
        容器至壓力調整器或開關閥之間之氣體導入管,則以200kgf/cm2
        之壓力,各施以水壓試驗5分鐘,不得發生洩漏或顯著變形。
二十七、指示壓力錶蓄壓式滅火器(二氣化碳滅火器除外)應裝設符合下
        列規定之指示壓力錶:
      (一)指示壓力錶之指示壓力容許差,施以下列試驗時,應在使用
            壓力範圍壓力值之±10%以內。
            1.使用壓力上限值之二倍壓力,施以繼續30分鐘之靜壓試驗
              。
            2.從0kgf/cm2加壓至使用壓力上限值後,再減壓至0kgf/cm2
              ,如此操作以每分鐘15次之速度,反覆作1000次。
            3.將壓力錶收納於重量 1kg之木箱內,由高度50cm處向硬木
              地板面自然落下。
            4.將環境溫度自0℃至40℃之溫度範圍,作變化之試驗。
      (二)刻度標示應容易辨認。
      (三)指針及刻度盤應使用耐蝕性金屬製成。
      (四)壓力檢出部位及其連接部應具耐久性。
      (五)將外殼在溫度40℃溫水中浸水20分鐘試驗時,不得有洩漏,
            且壓力被閉塞在外殼內時,應具有效減壓之構造。
      (六)指示壓力錶之安裝螺紋,應符合CNS494〔平行管螺紋〕規定
            ,且當壓力錶裝配時應能與裝接部確實吻合相配。
      (七)表示使用壓力之範圍,應使用綠色標示之。
二十八、驅動氣體作為滅火器噴射壓力之壓力源,於滅火器所充填之驅動
        氣體對滅火劑之性能或性狀不得產生不良影響。蓄壓式乾粉滅火
        器之驅動氣體應使用氮氣,加壓式乾粉滅火器所裝備之加壓用氣
        體容器,50型以下者使用二氧化碳, 100型以上者應使用氮氣。
        僅水系滅火器才可使用空氣或氮氣。
二十九、振動試驗(車用型)車用滅火器應依照下圖之安裝方法,施以全
        振幅2mm,振動數每分鐘 2000次頻率之上下振動試驗。依圖A及B
        方式者應測試2小時,如係圖C方式者應測試 4小時後,不得發生
        洩漏、龜裂、破斷或顯著之變形。如滅火器附有固定架者,以固
        定架代替安裝裝置施行試驗,固定架亦不得發生顯著之損傷及其
        他障礙。
三十、作動軸及氣體導入管將噴射壓力之壓力源氣體導入滅火器之本體容
      器內之作動軸或氣體導入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動軸能將加壓用氣體容器之蓋,容易且確實開啟之構造及強
          度。
    (二)氣體導入管能將噴射壓力之壓力源氣體,有效導入滅火器本體
          容器內之構造及強度。
三十一、充填比
      (一)二氧化碳滅火器本體容器充填滅火劑之容積符合表 9規定:
      (二)二氧化碳滅火器軟管不受十五、軟管規定之限制,施以下列
            試驗時不得發生洩漏、龜裂、明顯變形及其他障礙之情形:
            1.將軟管拉直狀態下,以160kgf/cm2之壓力,施予水加壓試
              驗5分鐘。
            2.將軟管彎成與軟管外徑5倍相同之內徑之環狀時,施予
              120kgf/cm2水壓試驗5分鐘。
            3.輪架式滅火器於噴管手把處應設置控制閥。
      (三)二氧化碳滅火器噴射管(鐵管部分)之周圍,應使用隔熱材
            料之手把包覆。
      (四)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之喇叭噴管應使用非吸濕性,且與電
            氣絕緣之強韌材料製造。10型以上二氧化碳滅火器之喇叭噴
            管長度包括手把應為35cm以上。
      (五)二氧化碳滅火器之噴射管及其連結零件,依十一、(二)、
            1之規定壓力,試予 5 分鐘水壓試驗時,不得發生脫離、洩
            漏或其他障礙。
三十二、高壓氣體容器應符合CNS12242〔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之滅火
        器容器及加壓用氣體容器之規定。
三十三、保持裝置
      (一)手提式滅火器(車用滅火器除外)應有能使該滅火器保持穩
            定狀態之掛鉤。但能垂直放置者不適用之。
      (二)保持用掛鉤應能容易取下滅火器之構造者。
三十四、標示
      (一)滅火器本體容器(包括進口產品),應用中文以不易磨滅之
            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1.設備名稱及型號。
            2.廠牌名稱或商標。
            3.型式、型式認可號碼。
            4.製造年月。
            5.使用溫度範圍。
            6.不可使用於B類火災、C類火災者,應標明。
            7.對A類火災及B類火災之滅火效能值。
            8.噴射時間。
            9.噴射距離。
            10.製造號碼。
            11.使用方法及圖示。
            12.製造廠商 (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產
               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及產地名稱 )
               。
            13.施以水壓試驗之壓力值。
            14.應設安全閥者應標示安全閥之作動壓力。
            15.灌裝滅火劑之容量或重量。
            16.總重量(所灌裝滅火劑以容量表示者除外)。
            17.使用操作上應注意事項( 至少應包括汰換判定方法、自
               行檢查頻率及安全放置位置等)。
            備註:本基準所規定之標示應為不易磨滅之方式予以標示,
            其測試之方法為以目視檢查並且以手持一片浸水之棉片擦拭
            15秒,再以一片浸石油精( petroleumspirit)之棉片摩擦
            15秒後,標示之內容仍應容易識別,而標籤之標示亦不得有
            捲曲現象。測試中之石油精應採用芳香族成份不得超過總體
            積 0.1%之脂溶劑,其丁烷值為 29,沸點為65℃,蒸發點為
            69℃,密度為0.66kg/1。
      (二)如係車用滅火器,應以紅色字標示「車用」,字體大小為每
            字1.8×1.8cm以上。
      (三)滅火器本體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圓形標示:
            1.所充填滅火劑容量在21或重量在3kg以下者,半徑應1cm以
              上;超過21或3kg者,半徑為1.5cm以上。
            2.滅火器適用於 A類火災者,以黑色字標示「普通火災用」
              字樣;適用於 B類火災者,以黑色字標示「油類火災用」
              字樣;適用 C類火災者,則以白色字標示「電氣火災用」
              。
            3.切換噴嘴,所適用火災分類有不同之滅火器,如適用 B類
              火災之噴嘴者,以黑色字明確標示「△△噴嘴時適用於油
              類火災」字樣;適用電氣火災(C 類火災)之噴嘴者,以
              白色字明確標示「○○噴嘴時適用於電氣火災」字樣。
            4.上述2.、3.規定字樣以外部分,普通火災用者以白色,油
              類火災用者以黃色,電氣火災用者以藍色作底完成。
三十五、滅火器規格各種滅火器其規格包括型號,滅火劑充填量,滅火效
        能值,噴射距離,噴射時間,蓄壓壓力,加壓用氣體量,軟管規
        格,無縫鋼瓶等,應符合下列規定,進口品符合國外第三公證機
        構認證者,依其型式所列規格試驗。
三十六、容許公差滅火器充填之藥劑重量(或總重量),加壓用容器所充
        填之二氧化碳重量、氮氣壓力以及軟管內徑之容許公差,應符合
        下列表14至表17之規定。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及樣品數、試驗流程如下:
  (一)試驗項目及樣品數:(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型式認可試驗流程:(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結果判定
  (一)符合本基準者,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符合下述「三、補正試驗」所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補正試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如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
        示遺漏、零件裝置不良。
  (二)試驗設備不完備或有缺點,致無法進行試驗者。
  (三)依附表1「缺點判定表」判定輕微缺點合計3項(含)以下者。
四、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
  (一)範圍如下:(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五、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
    變更之內容,依前揭型式試驗進行。
六、申請型式認可應填載「產品規格明細表」(如附表 2);有關型式試
    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載於「型式試驗紀錄表
    」(如附表3)。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方法
  (一)個別認可依CNS9042規定進行抽樣試驗。
  (二)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嚴
        格試驗四種。
二、抽樣
  (一)個別認可所需之試料數目,係根據檢查之嚴格程度及批次大小,
        依附表5至附表8所列抽樣表中列定之數目,依據抽樣表先抽取一
        般試驗之樣品數,再由一般試驗之樣品數中,抽取分項試驗之樣
        品數。
  (二)樣品之抽樣依下列規定:
        1.抽樣試驗應以每一批為單位。
        2.樣品之多寡,應視整批成品(受驗數量+預備品)數量之多寡
          及試驗等級,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重新編號之全部製品
         (受驗批)中,依隨機抽樣法(CNS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
          品依抽出順序編排序號。但受驗批次數量在 300個以上時,應
          依下列規定分為二段抽樣:
         (1)計算每群應抽之數量:當受驗批次在五群(含箱子及集運架
            等)以上時,每一群之製品數量應在 5個以上之定數,並事
            先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該定數亦可
            。
         (2)抽出之產品賦予群碼號碼: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號
            碼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群數及抽出個群,再從個群中抽出樣品:確定從所有群
            產品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當數量
            之群,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群中抽
            取同一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行
            隨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三、試驗項目
  (一)分為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項目分別如下表:(法規內容請參閱
        附件)
  (二)個別認可試驗流程:(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個別試驗結果,應填載「個別試驗紀錄表」(附表4)中。
四、結果判定合格與否,依抽樣表、缺點判定表及下列規定判定之。一般
    試驗及分項試驗,應分別計算其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不良品數,均於合格判定個
        數以下時,該批為合格。且下一批可依下述「七、個別認可試驗
        嚴寬度等級之調整」更換較寬鬆之試驗等級。
  (二)抽樣試驗中,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任一試驗之不良品數在不合
        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該批為不合格。下一批依下述「七、個別認
        可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更換較嚴格之試驗等級。但該等不良
        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惟以一次為限。
  (三)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
        數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為不合格。下一批依下述「七、
        個別認可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更換較嚴格之試驗等級。
五、結果處置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當批次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
          使用預備品替換或修復該等不良品數量後後,方視整批為合格
          品。
        2.即當批次雖經判定為合格,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如無預備品
          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仍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後之補正試驗合格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初次試驗之受驗樣品數為準。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量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最初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合格紀錄表。
        2.不合格批量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初次試驗受驗製品
          以外之製品。
        3.不合格之批次不再試驗時,應向認可機構備文說明理由及其廢
          棄處理等方式。
六、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首次申請個別認可: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等級
        調整,依附件之規定。
  (二)補正試驗:初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以普通試驗為之;初次試驗
        為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
        嚴格試驗為之。
  (三)再受驗批次之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嚴寬分級轉換紀錄中。
七、下一批試驗之限制對當批次個別認可之型式,於進行下次之個別認可
    時,係以該批之個別認可完成結果判定之處置後,始得施行下次之個
    別認可。
八、試驗之特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逕依預定
    之試驗日程實施試驗。此情形下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
    後,才能判斷是否合格。
  (一)初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經判定不合格者。
  (二)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
        不良品或修正者。
九、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試驗時之處置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
    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
    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
    列規定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初次試驗時相同。
  (二)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十、其他
  (一)個別認可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準及
        個別認可方法不適當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個別認可方法及
        抽樣標準。
  (二)輪架式滅火器如受檢批量在 280台以下,則不受附表抽樣之規範
        ,依下列規定辦理:
        1.受檢批量每累計25台,抽樣 1台依個別認可試驗項目試驗。
        2.未達抽樣批量之個別認可應檢具原廠出廠報告,經審查相關文
          件及實地查核產品後得免驗。

肆、主要試驗設備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伍、缺點判定方法
    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合格情形,其缺點之等級依附件之規定判定。

陸、附件  滅火試驗設備規格及引用參考資料
  (一)滅火試驗設備規格
        1.滅火器試驗室
          係為供試驗滅火器之空間及設施,於測試滅火器時以不受氣象
          條件影響且能具再生性及安全性作條件。
        2.設施概要
          構造總面積約920m2。
        3.滅火試驗室500m2以上
          本試驗室專供試驗滅火器之噴放試驗,滅火性能試驗及泡沫滅
          火劑之發泡試驗和泡沫滅火器之滅火性能試驗之用,可實施
          A-10,B-40之火災模型之滅火試驗,尤其對空氣之引進和排煙
          應做特別考慮之設計,並附有防止環境污染用排煙淨化設備。
        4.滅火器試驗室(約80m2)
          主要為使試驗滅火器之耐壓試驗,氣密試驗,高低溫試驗,重
          量測定、尺度檢查之用。
        5.滅火試驗用排煙淨化設備(如附圖1)
          主要設備包括排煙收集設備,風管設備、濕式靜電收塵機本體
          、排風設備、隔音設備、儀錶及廢水處理設備等。
          特別考慮地方是不要因吸引排煙而使火災模型之燃燒狀態產生
          有變化,此外燃燒所需空氣是由滅火試驗場外引進外部空氣。
          由灰斗排出之灰塵、煤煙、或含有滅火劑之廢水則作濃縮處理
          以已經脫硫狀態之水回收供作使用,全體均為密閉系統,設備
          內亦有隔音裝置以符合防止噪音之規定。
          設備之主要部分可用遙控操作。
        6.設備之主要規定如下:
         (1)排煙量及溫度270,000Nm3/h,223℃
         (2)濕式靜電收塵機出口煤塵量,0.03g/m3以下
         (3)噪音:在廠區地界處50phone以下
         (4)廢水處理後之品質 ss90ppm 以下(再利用水則在 30ppm 以
            下)
        pH:5.8~8.6
        7.各設備概要
         (1)集塵設備:集煙塵罩:9.6 × 7.4m × 2座
            排煙方式:採取二次冷風,自然熱空氣對流方式。
         (2)濕式靜電收塵機
            氣流水平流動風管式,噴水自動沖淨式,特殊定點式電極,
            閘流器控制矽整流器高電壓電源。
         (3)排風設備:排風量6140m3/min
            型式:增壓風扇( Turbo-fan)兩側吸入,兩點支持、馬達
            直結型。
         (4)隔音設備:
            外牆壁:發泡混凝工板塊,水泥漿粉刷。
            內壁:貼多孔石膏板
         (5)廢水處理,處理水量10m3/h
            泥漿脫水處理量300l/h
         (6)電氣、儀錶
            配電盤、主排風機運轉及電容器盤、直流高壓電源裝置控制
            盤、低壓動力電源控制盤、低壓動力操作盤、補助繼電器盤
            、廢水處理設備操作盤及操作監視盤等。
        8.上述應設置之設備、材料、工法可依現場實際需求增刪,惟應
          能符合下列環保相關規定並提供本項認可基準所要求之測試能
          力。
         (1)噪音:噪音管制法。
         (2)廢水:放流水標準。
         (3)空氣污染: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排放標準。
  (二)引用參考資料:
        CNS 494   平行管螺紋
        CNS 4008  黃銅棒
        CNS 4622  熱軋軟鋼板、鋼片及鋼帶
        CNS 8497  不銹鋼鋼片及鋼板
        CNS 10442 銅及銅合金棒
        CNS 10443 銅及銅合金線
        CNS 10848 高壓鋼瓶閥
        CNS 11073 銅及銅合金板、捲片
        CNS 11176 二氧化碳、鹵化烷及乾粉等滅火設備用容器閥、安全
                  裝置及破壞板
        CNS 12242 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
        CNS 12896 氣體熔接截割(切斷)用壓力調整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