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齊開放閥認可基準(91.06.14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所有條文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本基準適用於消防用自動撤水設備、水霧滅火設備及自動泡沫滅火設
    備等所使用之一齊開放閥(限與配管連接部之內徑在 300mm以下者)
    裝置。
二、構造及功能
  (一)基本構造
        1.依據一齊開放閥控制部之構造可以分為加壓型、減壓型、電動
          型、電磁型等四種。
        2.閥體平時呈關閉狀態,由控制部啟動始能開啟。
        3.閥體開啟後如遇供水中斷時,可再供水流通過。
        4.閥體內各部之截面積必須大於閥體接孔內徑及閥座內徑。
        5.本體及其他零件應能容易檢查換修。
        6.本基準所稱一齊開放閥各部構造及名稱如圖例(以減壓型為列
          ,如附圖一)。
        7.一齊開放閥之內徑係指與配管連接部分之尺度,其規格大小如
          下表(表一)所示:

      表一
      ┌─────────┬──┬─┬──┬─┬──┬──┬──
      │內徑 (mm)         │ 40 │50│ 65 │80│100 │125 │ 150
      ├─┬───────┼──┼─┼──┼─┼──┼──┼──
      │標│A (公制-mm) │ 40 │50│ 65 │80│100 │125 │ 150
      │稱├───────┼──┼─┼──┼─┼──┼──┼──
      │內│B (公制-in) │1 │ 2│2 │ 3│  4 │  5 │   6
      │徑│              │    │  │    │  │    │    │
      └─┴───────┴──┴─┴──┴─┴──┴──┴──
      ┬──┬──┬──┐
      │200 │250 │300 │
      ┼──┼──┼──┤
      │200 │250 │300 │
      ┼──┼──┼──┤
      │  8 │ 10 │ 12 │
      │    │    │    │
      ┴──┴──┴──┘
        註:配管部份應符合 CNS 6445或 CNS 4626之要求。
        8.與配管連接部分使用凸緣或螺紋以外之工法,應便於安裝且不
          致產生使用上之障礙。
        9.與配管連接使用的凸緣部或螺紋部之外徑尺寸,應符合下表(
          表二)所列規定值。
  (二)外觀
        1.鑄造品內外面均不得存有砂孔、毛邊、砂燒結、咬砂、裂痕、
          銹蝕等情形。
        2.切削加工斷面,不得有損傷或加工不良等現象,必要時應予加
          工使其平滑。
        3.液體流通部分須平滑及清潔,不得殘留有切削粉末等情形。
        4.襯墊應適切安裝定位。
  (三)尺度
        1.應確認直接影響性能部分,是否在圖面所記載之容許誤差範圍
          內。
        2.依下列(1)至(4)測量配管連接部分(凸緣或螺牙)之尺度
          、閥體兩面寬、閥體之厚度及凸緣之平行度。
         (1)凸緣或螺牙尺度之容許誤差,應依CNS 7120「管凸緣尺度公
            差」之規定。
         (2)凸緣兩端面間尺度之容許誤差,應在±2.0mm以內。
         (3)閥體鑄品厚度,應在下表(表三)所列數值以上。
         (4)凸緣平行度以兩面寬之最大誤差值,應在下表(表四)所列
            數值以下。
  (四)核對設計圖面
        一齊開放閥之各部構造、尺度及加工方法等,應與申請所提設計
        圖面記載內容相符。
        1.與性能有直接關係之圖說,應註明許可公差。
        2.各零組件之圖說應註明製造方法(例如鑄造方法、裝配方向等
          )
三、材質
  (一)一齊開放閥各部分之材質,應符合下表(表五)規定或具有同等
        性能以上者。
  (二)可能產生銹蝕部位應施予防銹處理。
  (三)橡膠、合成樹脂等應使用不易變形之材質。
  (四)襯墊、隔膜片所使用之橡膠、合成樹脂等應檢附下列文件。
        1.規格明細表
          應詳載成分明細及拉力強度、伸展度及硬度等資料。
        2.試驗報告書
          在 65 ℃的環境下,將上述物體投入下列各水溶液,經浸泡 7
          日後進行試驗。記錄其浸泡前後的拉力強度、伸展度、硬度、
          體積變化率及吸水率。並載明下列(1)至(4)所使用之藥劑
          種類及型號。
         (1)蛋白質泡沫水溶液
         (2)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水溶液
         (3)水成膜泡沫水溶液
         (4)3%氯化鈉水溶液
          但供該一齊開放閥流通之加壓液體,如非上述(1)至(4)所
          列之任何一種時,則不需進行此項試驗。
四、最高使用壓力範圍
    一齊開放閥一次側(流入本體之流入側,以下相同)之最高使用壓力
    範圍係使用壓力範圍(不致使一齊開放閥產生功能障礙之壓力範圍)
    之最大值,以下亦同,應符合下表(表六)所列之規定值。
    一齊開放閥之最低使用壓力為其申請值,最高使用壓力應符合上表之
    規定。
五、耐壓試驗
  (一)閥體及主要構件之耐壓試驗
        1.以側蓋或水壓試驗用壓板封閉閥體兩端,在閥的一次側與二次
          側部分依下表(表七)所列之壓力值試驗 2分鐘後,不得有漏
          水、變形、損傷及破壞等不良情形。
        2.控制部的閥蓋、螺栓等之襯套或螺紋部產生 0.2ml/min以下之
          洩漏時,需加強鎖緊固定,但每個螺栓僅限一回。(控制部閥
          蓋使用複數螺栓固定時,需將所有螺栓加強鎖緊一回)
        3.一齊開放閥之開關軸使用襯墊構造並有加強鎖緊之裝置時,應
          加強鎖緊。
  (二)控制部耐壓試驗
        利用壓力進行開啟之控制部,施以上表(表七)所列壓力值試驗
         2分鐘後,不得有漏水、變形、損傷或破壞之情形產生。如對一
        次側以不同壓力加壓於控制部者,則以該控制部最高使用壓力之
        1.5 倍壓力進行水壓試驗。
        控制部不適用水壓進行試驗時,可用空氣壓力進行試驗。此時,
        以目測、觀察壓力計指針變化或進行功能試驗加以確認。
  (三)閥座耐壓試驗
        閥座於關閉狀態下進行試驗,試驗時閥體以側蓋或水壓試驗用壓
        板封閉兩端,在閥的二次側設開口部,在閥的一次側施以上表(
        表七)所列壓力值試驗 2分鐘後,閥座(包含閥本身)不得產生
        變形、損傷或破壞情形。
  (四)閥座洩漏試驗
        1.以側蓋或水壓試驗用壓板封閉閥體兩端,在二次側裝上刻度吸
          量管,在一次側施以下表(表八)所列的壓力值進行試驗 2分
          鐘。
        2.加壓 2分鐘後,每30秒以刻度吸量管測量洩漏量,以並下列計
          算公式計算洩漏比(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第三位)。

                                           25
          洩漏比 (α) =洩漏量 (ml) ×───────
                                      閥座口徑 (mm)

        3.刻度吸量管之最小刻度,內徑80A以下者為0.01ml ,內徑超過
          80A者為0.02ml 。
六、性能試驗
    一齊開放閥應於控制部動作後15秒內開啟出水;但內徑超過 200mm者
    ,則需於60秒內開啟出水;且以流速4.5m/sec之加壓水流通30分鐘試
    驗後,不得產生性能障礙;但內徑80mm以下者,以流速6m/sec進行試
    驗。
  (一)動作試驗:
        1.動作試驗以附圖(如附圖二)之試驗裝置進行試驗。
        2.以最高使用壓力及最低使用壓力分別進行試驗。
        3.加壓型及減壓型控制部應使用內徑 15A,長 10m之配管。但因
          特殊設計而無法使用內徑 15A之配管時,得使用申請圖上所載
          之配管。
        4.電動型及電磁型應使用申請者設計之電源規格。
        5.試驗流程:
         (1)減壓型
            關閉V7,打開 V1 、V2、V3、V4、V5  及 V6 。
            操作V0,調整 P1 及 P4 之壓力達到規定壓力,關閉V5。
            調整完以後,確認開放閥二次側配管內排水狀況,關閉V6
              ,在打開V5同時開始計時,測量一齊開放閥全開所需時間
              。
         (2)加壓型
            關閉V5,打開 V1 、V2、V3、V4、V6  及 V7 。
            操作V0,調整 P1 及 P5 之壓力達到規定壓力,關閉  V7
              。
            調整完以後,確認開放閥二次側配管內排水狀況,關閉V6
              ,在打開V7同時開始計時,測量一齊開放閥全開所需時間
              。
         (3)電動型或電磁型
            關閉V3及 V7 ,打開 V1 、V2、V4  以及 V6 。
            操作V0,調整 P1 之壓力達到所定壓力。
            確認開放閥二次側配管內排水狀況,關閉V6,施以控制動
              力並開始計時,測量一齊開放閥全開所需時間。
        6.動作時間係指自控制部動作至一齊開放閥全開之時間。試驗二
          次求其平均值為動作時間,此時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至
          小數第一位。
  (二)最大流量放水試驗
        1.使用附圖(如附圖二)之試驗裝置,依下表(表九)最大流量
          放水30分鐘,再依上揭進行動作試驗。
        2.前項試驗中發現異常時,得視需要進行拆解檢查。
七、標示
  (一)一齊開放閥應於本體上之明顯易見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
        下列事項(進口產品亦需以中文標示):
        1.產品種類名稱及型號
        2.型式認可號碼
        3.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4.製造年份
        5.製造批號
        6.內徑、標稱壓力及一次側之使用壓力範圍
        7.相當於直管長度之壓力損失值。
        8.標示流水方向之箭頭(應於閥體上以鑄造方式標示,惟特殊構
          造者,可以管壁熔接方式標示),
        9.安裝方向(水平或垂直)
       10.一齊開放閥控制部開啟之壓力使用範圍(僅限於控制部使用之
          壓力與一次側之壓力不相同者)
       11.控制動力所使用的流體種類(僅限於控制動力使用加壓水以外
          之流體壓力者)。
       12.控制動力的種類(僅限於控制動力不以壓力為控制方式者)
  (二)上揭標示事項中有關「製造批號」、「一次側之使用壓力範圍」
        及「相當於直管長度之壓力損失值」,於標示時應將標示事項名
        稱一併標示。
八、相當於直管長度(等價管長)之壓力損失值計算
  (一)依附圖之試驗裝置進行試驗,以表九對應內徑之最大流量放水時
        ,壓力損失以最小刻度 0.02kgf/c㎡ 之壓力計測量。
  (二)測量二次取其平均值為壓力損失值,此值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第
        三位。
  (三)等價管長以下列計算式計算。

                      4.87
                     D
         L=0.0115×────×△P
                      1.85
                     Q

           L:等價管長 (m)
         △p:壓力損失值 (kgf/c㎡)
           D:直管內徑【與一齊開放閥之閥體內徑相同大小之配管用碳
               鋼管(CNS 6445、4626之內徑) 】單位 (mm) 。
           Q:流量 (1/min)
  (四)與一齊開放閥之閥體內徑相同大小之配管非使用碳鋼管材質者,
        亦應提供等價管長之計算方式。
  (五)等價管長計算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第二位。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須樣品數如下表(表十二)所列。
  (二)試驗流程

      ┌─────┬─────┬─────┐
      │  構  造  │  材  質  │  標  示  │
      └──┬──┴──┬──┴──┬──┘
            └─────┼─────┘
            ┌─────┴─────┐
            │    閥體耐壓力試驗    │
            └─────┬─────┘
            ┌─────┴─────┐
            │  控制部分耐壓力試驗  │
            └─────┬─────┘
            ┌─────┴─────┐
            │    閥座耐壓力試驗    │
            └─────┬─────┘
            ┌─────┴─────┐
            │      閥座洩漏試驗    │
            └─────┬─────┘
            ┌─────┴─────┐
            │    動  作  試  驗    │
            └─────┬─────┘
            ┌─────┴─────┐
            │    最大流量放水試驗  │
            └───────────┘

二、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如下: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未發現缺點者,則型式試驗
        結果為「合格」。
  (二)符合下述三、補正試驗所揭示之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不符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試驗結果發現不合格情形者
        ,則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三、補正試驗
    型式試驗判定結果如與下表(表十三)所列得進行補正試驗之缺點項
    目內容相符,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其試驗方法及樣品數依本認可基
    準之型式試驗方法進行。
四、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比照型式試驗,並依據型式變更內
    容進行型式變更試驗。
五、型式變更試驗範圍
    有關一齊開放閥之型式變更範圍如下:
  (一)零組件之性能、構造或材質。
  (二)控制部與一次側之投影面積承受壓力比值。
  (三)最大流量放水。
  (四)使用壓力範圍。
六、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記錄表(如附表八)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一至附表五之抽樣表規定,抽樣
        方法依CNS 9042規定辦理。
  (二)抽樣試驗之分等依程度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
        嚴格試驗四種。
二、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
  (一)個別試驗通常將試驗項目分為一般樣品之試驗(以下稱為「一般
        試驗」)及分項樣品之試驗(以下稱為「分項試驗」)
  (二)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需樣品數如下表(表十四
        )所列:

      表十四
      ┌────┬──────────┬───────────┐
      │區    分│試    驗    項    目│備                  註│
      ├────┼──────────┼───────────┤
      │        │      構    造      │樣品數:              │
      │        ├──────────┤依據附表一至附表五之各│
      │一般試驗│      材    質      │式試驗抽樣表抽取      │
      │        ├──────────┤                      │
      │        │      標    示      │                      │
      ├────┼─┬────────┤                      │
      │        │  │  閥      體    │                      │
      │        │耐├────────┤                      │
      │        │  │  控  制  部    │                      │
      │        │壓├────────┤                      │
      │        │  │  閥      座    │                      │
      │分項試驗│力├────────┤                      │
      │        │  │閥  座  洩  漏  │                      │
      │        ├─┼────────┤                      │
      │        │性│  動    作      │                      │
      │        │能│                │                      │
      └────┴─┴────────┴───────────┘

  (三)試驗流程
      ┌─────┬─────┬─────┐
      │  構  造  │  材  質  │  標  示  │
      └──┬──┴──┬──┴──┬──┘
            └─────┼─────┘
            ┌─────┴─────┐
            │    閥體耐壓力試驗    │
            └─────┬─────┘
            ┌─────┴─────┐
            │    控制部耐壓力試驗  │
            └─────┬─────┘
            ┌─────┴─────┐
            │    閥座耐壓力試驗    │
            └─────┬─────┘
            ┌─────┴─────┐
            │      閥座洩漏試驗    │
            └─────┬─────┘
            ┌─────┴─────┐
            │    動  作  試  驗    │
            └───────────┘

  (四)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除依本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外,其尺度檢查亦
        依照本基準之規定進行。
三、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受驗品按各不同受驗廠商,依其試驗等級之區分列為同一批次。
        1.加壓型之閥體構造、控制部等主要構造及標稱壓力相同之樣品
          。
        2.減壓型之閥體構造、控制部等主要構造及標稱壓力相同之樣品
          。
  (二)新產品與已受驗之型式不同項目僅有下表(表十五)所示項目者
        ,自第一次受驗開始即可列為同一批次;如其不同項目非下表(
        表十五)所示項目,惟經過連續10批次普通試驗,且均於第一次
        即合格者,得列入已受驗合之批次。
  (三)以每批次為單位,將試驗結果登記在個別認可申請表、個別認可
        試驗紀錄表(如附表九)中,將一併處理之型式號碼以記號等方
        式紀錄於備註欄之中。
  (四)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四、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依下列規定區分缺點及合格判定基準( AQL)。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
        業要點」規定,區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
        點等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本基準肆、缺點判定方法規定,非屬
        該判定方法所列範圍內之缺點者,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
        作業要點」之分級原則判定。
五、批次合格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依抽樣表,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表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Re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樣品,應分別計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於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試驗
        等級之調整所列之試驗嚴寬度為條件更換其試驗等級,且視該批
        次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
        批為不合格,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
        試驗,惟以一次為限。
  (三)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
        數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六、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仍應
          使用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方可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如於整批受驗樣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
          依前款之規定。
        3.上述 1、 2兩款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
          就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
          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試品數為準。
          但該批次樣品經補正試驗合格,依本基準參、六、(一)、1.
          之處置後,仍未達受驗樣品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
          不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第一次受驗樣品以外之樣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在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
          紀錄表中,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
          辦理試驗單位提出。
七、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首次申請個別認可,其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調
        整,則依下表(表十六)之規定。
  (二)有關補正試驗及再試驗批次之試驗分等,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驗
        者,以普通試驗為之;第一次試驗者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試
        驗之;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再試驗批
        次之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寬鬆度轉換紀錄中。
八、下一批次試驗之限制
    個別認可要進行下一批次試驗時,需在上一批次個別認可試驗結束且
    試驗結果處理完成後,才能進行下一批次之個別認可。
九、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二項情形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依預定之試驗日程進
    行試驗。
  (一)第一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不合格者。
  (二)申請批次中可易於將不良品之零件更換、去除或修正者。
十、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認
    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則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
    通知後,重新排定時間,進行試驗時,抽樣標準同第一次試驗,但該
    狀況不適用補正試驗。
十一、其他
      個別認可時,如發現受驗樣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
      樣標準及個別認可方法不適當時,得另訂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標準
      。

肆、缺點判定方法
    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合格情形,其缺點之等級依下表 (表十六) 之規
    定判定。

伍、主要試驗設備
    本基準各項試驗設備依表十八所列設置,未列示之設備亦需經評鑑核
    可後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