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機構評選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3月5日

所有條文

一、評選目的: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甄選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機
    構,妥適運用民間資源協助辦理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相關工作,以
    宣達消防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定之最新動態,並研討有關消防安全設
    備之新工法、新技術及其發展趨勢,以期提昇消防專門技術人員之專
    業素養並加強其設計、監造、裝置、檢修之專業技能。

二、參加評選資格:參加評選者(以下簡稱參選者)應為依法設立之法人
    、團體或學校。

三、參加評選應備文件:
    資格文件:應檢附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應以A4版面、中文
    書寫、編以流水號頁碼,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計畫緣起:即計畫產生之原因或背景,例如政策或法令依據;問題狀
    況或發展需求等。
    計畫目標:即本計畫所要完成的工作,請分點具體敘述之。
    教材規劃:須列明各項課程所採教材並將教材內容列為附件以供參酌
    (講習課程及時數應依下表之規定)。
    ┌─┬────┬──────┬───┬─────┬────┐
    │課│新修消防│消防審 (勘) │消防檢│消防新設備│綜合座談│
    │程│安全法規│查作業      │修實務│及新技術  │        │
    ├─┼────┼──────┼───┼─────┼────┤
    │時│   3    │     2      │  4   │    3     │    2   │
    │數│        │            │      │          │        │
    └─┴────┴──────┴───┴─────┴────┘
    計畫預期效益:請列述預定完成之具體成果。
    訓練場地: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如為租借者,另應檢附其所
    有權人或管理權人之書面同意文件)及其平面圖。
    教學設施:應詳列所規劃使用之各項教學設備及其數量。
    授課師資、行政人力配置及其學經歷:所列人員之學經歷應與事實相
    符。
    經費需求:應包括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承接類似案件之實績:應詳列承辦消防專門技術人員相關講習訓練之
    經驗並檢附其證明文件。

四、評選方式:
    參選者應提出六份計畫書參與評選。參選之應徵資格及計畫書內容,
    如不符本作業規定者,不予評選。
    參選者經本部審查符合參加評選資格後,由本部延聘學者、專家組成
    評選委員會,並請參選者依公開抽籤之順序進行簡報(簡報內容以計
    畫書內容為範圍,簡報時間及答詢時間各以二十分鐘為限,簡報所需
    設備由參選者自行準備)。
    本評選作業規定採序位法,以序位第一者為優勝。委員評選標準表如
    附件一。積分之計算及序位之決定方式如下:依各評選委員對參選者
    之評分高低,分數最低者給積分一分,次低者給積分二分,以此類推
    ,如有同分者則依序按執行能力、規劃能力評比計分。各委員所給積
    分之加總為總積分(積分彙總表如附件二),總積分最高者為第一優
    勝序位,如總積分有二者以上相同時,以較多數委員列在第一名次者
    為第一序位。
    評選為序位第一者,如有提列不實資料或將計畫移轉委託他人辦理之
    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撤銷其優勝資格,並依序由次優者遞補。
附件一
            內政部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機構評選作業
                      委員評選標準表
┌──────┬──────────┬──┬─┬─┬─┬─┬─┐
│  評選項目  │評選內容            │評分│一│二│三│四│五│
│ (配分比例) │                    │    │號│號│號│號│號│
│            │                    │    │參│參│參│參│參│
│            │                    │    │選│選│選│選│選│
│            │                    │    │者│者│者│者│者│
├──────┼──────────┼──┼─┼─┼─┼─┼─┤
│規劃能力    │1 計畫書之完整性及可│10  │  │  │  │  │  │
│ (50%)     │  行性              │    │  │  │  │  │  │
│            ├──────────┼──┤  │  │  │  │  │
│            │2 教材規劃內容      │20  │  │  │  │  │  │
│            ├──────────┼──┤  │  │  │  │  │
│            │3 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20  │  │  │  │  │  │
│            │  之合理性          │    │  │  │  │  │  │
├──────┼──────────┼──┼─┼─┼─┼─┼─┤
│執行能力    │1 承接類似案件之經驗│20  │  │  │  │  │  │
│ (50%)     ├──────────┼──┤  │  │  │  │  │
│            │2 計畫團隊之人力素質│10  │  │  │  │  │  │
│            ├──────────┼──┤  │  │  │  │  │
│            │3 訓練場地及教學設施│10  │  │  │  │  │  │
│            ├──────────┼──┤  │  │  │  │  │
│            │4 參選者對全案之瞭解│10  │  │  │  │  │  │
│            │  程度              │    │  │  │  │  │  │
├──────┴──────────┼──┼─┼─┼─┼─┼─┤
│總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評比        │基本評比 (合格打○,│/  │  │  │  │  │  │
│            │不合格打x)          │    │  │  │  │  │  │
│            ├──────────┼──┼─┼─┼─┼─┼─┤
│            │積    分            │/  │  │  │  │  │  │
└──────┴──────────┴──┴─┴─┴─┴─┴─┘
備考:1 總配分為 100  分,請委員先參考評選項目、內容及配分,再斟
        酌給分 (請分別填列規劃能力、執行能力之給分及其總分) 。
      2 總分在 60 分以上者為「合格」,得分未滿 60 分者為「不合格
       」。如評定為「不合格」,則不予積分排序。如無任何參選者「
        合格」,則應重新辦理評選。
      3 並列最高得分之參選者如有二者以上,則依序按「執行能力」、
        「規畫能力」評比,給予積分排序。
                      評選委員簽名:___________ (委員代號:  )
附件二
內政部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機構評選作業積分彙總表
┌─────╥─┬─┬─┬─┬─┬─╥─┐
│評選委員  ║委│委│委│委│委│總║序│
│積分      ║員│員│員│員│員│積║位│
│參選者    ║一│二│三│四│五│分║  │
╞═════╬═╪═╪═╪═╪═╪═╬═╡
│一號參選者║  │  │  │  │  │  ║  │
├─────╫─┼─┼─┼─┼─┼─╫─┤
│二號參選者║  │  │  │  │  │  ║  │
├─────╫─┼─┼─┼─┼─┼─╫─┤
│三號參選者║  │  │  │  │  │  ║  │
├─────╫─┼─┼─┼─┼─┼─╫─┤
│四號參選者║  │  │  │  │  │  ║  │
├─────╫─┼─┼─┼─┼─┼─╫─┤
│五號參選者║  │  │  │  │  │  ║  │
└─────╨─┴─┴─┴─┴─┴─╨─┘

五、收件截止日期:參選者應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
    將參加評選應備文件一式六份,寄達(以郵戳為憑)或送達本部,逾
    期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六、收件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一號七樓內政部消防署秘書室收,信
    封上請註明「參加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機構評選」等字樣。

七、評選委員會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八、承辦單位聯絡人:內政部消防署災害預防組技佐郭貞君,電話02-238
    82119 轉6116,傳真:02-23895437。

九、其他:
    參選者對本作業規定有疑義時,請以書面註明電話、傳真號碼、聯絡
    人,傳真至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以書面傳真答覆。基於公平考量,
    恕不接受當面或電話詢問,本規定受理疑義解答之期間,為自公告日
    起十天,逾期恕不受理。
    本部對任一參選者所作之答覆,得提供其他參選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