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消防法」第十五條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
    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二)管理權人及保安監督人之業務及職責
  (三)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1.公共危險物品搬運安全
        2.公共危險物品製程安全
        3.公共危險物品處理作業
        4.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安全
        5.公共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運轉及操作要領
        6.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維護設施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
        7.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四)廠區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設施檢查與維修
  (五)施工安全對策
  (六)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員工教育訓練
  (七)自衛消防運作對策
        1.自衛消防編組
        2.夜間、假日之運作編組
        3.緊急通報聯絡步驟
        4.非正常狀況緊急停機應變措施
  (八)洩漏、爆炸等意外事故之應變措施
  (九)震災預防措施
        1.地震時之緊急應變措施
        2.地震後之安全措施
  (十)紀錄之製作及保存
  (十一)其他防災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