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4
    條第 3項規定之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係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
    使用,水容量 2公升以上,50公升以下之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
    容器使用年限依其設計使用年限,最多不得超過20年,每 5年應辦理
    容器定期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始得繼續使用。

三、型式認可審查程序如下:
    (一)由申請人依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第 3
          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以辦理審查。
    (二)前款所定型式認可相關文件審查內容如下:
          1.詳細之設計圖說。
          2.內膽及閥基座部分:
           (1)相關材料化學分析的限制。
           (2)長、寬、高、厚、最小厚度,平直度及真圓度等尺寸及其
              公差。
           (3)生產製造程序及規範。
           (4)熱處理程序(應包含溫度範圍及時間)。
           (5)檢驗程序。
           (6)閥基座螺紋之詳細尺寸及永久性功能。
           (7)容器閥基座接合到內膽上之方法。
          3.外包覆複合材料部分:
           (1)使用之纖維材料應為碳纖維,芳香族聚醯胺纖維或玻璃纖
              維,或任何該等材質之混合物。
           (2)規格及其機械性能需求。
           (3)纖維結構、纖維束外型及表面處理方式。
           (4)樹脂系統-主要成分及可適用之樹脂熔槽溫度;硬化劑、
              促進劑之材料及其相關規格。
           (5)積層樹脂以及黏合劑(用以黏接製造容器)應為聚合物,
              例如:環氧樹脂、加入胺之改良性環氧樹脂、酸酐固化劑
              、乙烯酯或聚酯。
           (6)外包覆結構,包括纖維束使用數量和預加適當應力之細節
              。
           (7)硬化過程,溫度,時間及許可差。
          4.複合材料容器部分:
           (1)水容量,以公升為單位。
           (2)複合材料容器之試驗壓力。
           (3)工作壓力(不可超過試驗壓力的 2/3倍)。
           (4)設計之最小爆裂壓力。
           (5)纏繞時,纖維之張力。
           (6)產品的設計生命週期,以年為單位。
          5.辦理應力分析並提供下列文件:
           (1)該複合材料和內膽之應力,應使用適當之有限元素應力分
              析,或其他已考慮內膽非線性材料行為特性之應力分析程
              序,上述計算均應考量每樣材料的公稱厚度和公稱性能。
           (2)應提供一份應力之匯整表,包括 2/3倍試驗壓力,試驗壓
              力,以及設計最小爆裂壓力時之應力。

四、審查申請人提供之符合 EN 14427或ISO 11119-3規範之型式認可測試
    合格報告,其試驗項目之程序及判定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本點各項
    試驗之試驗壓力為30 bar;工作壓力為20 bar《1 bar=1.01972 kgf/
    c㎡ 》):
    (一)高溫潛變試驗
          1.容器個數:本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容器2只。
          2.試驗環境:應於最低溫度70℃。相對濕度未滿50%之環境下
            進行本試驗。
          3.試驗方法:對於設計年限未滿20年者,加壓至試驗壓力,並
            維持該壓力 1,000小時。對於設計年限在20年以上者,試驗
            時間為2,000小時。對於容器試驗壓力未滿60bar的設計,其
            試驗時間為2,000小時。
          4.後續應做試驗項目:經本試驗後,2 個容器分別接受洩漏試
            驗及容器爆裂試驗。
          5.應量測數據:量測試驗前後之水容量、每天至少量測溫度、
            相對濕度及容器壓力各 2次,以及容器爆裂試驗所規定之各
            項數據。
          6.判定標準:容器應無出現任何明顯變形,或有纖維鬆散(解
            體);同時,進行洩漏試驗之容器應符合洩漏試驗之規定;
            進行容器爆裂試驗之容器,其爆裂壓力應為 2倍試驗壓力以
            上。
    (二)缺陷試驗
          1.容器個數:本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容器2只。
          2.試驗方法:於試驗容器之圓柱筒壁中間段,切出第 1個縱向
            缺口。該縱向缺口應以厚為 1mm之切刀切割,深度至少為40
            %複合材料厚度,長度為 5倍複合材料厚度,以切刀中心與
            另一切刀中心之間距計算。另於容器之圓柱筒壁中間段距離
            第 1個缺口約周向120處,切出具有相同切割尺度之第2個缺
            口。
          3.後續應做試驗項目:經過本試驗後,2 個容器分別接受容器
            爆裂試驗及周遭環境循環試驗,循環壓力為2/3倍試驗壓力
            ,倘容器未發生爆裂或滲漏情形,試驗應於 5,000次後停止
            。
          4.應量測數據:缺陷尺度的大小、容器之溫度、達到循環壓力
            上限之次數、最小和最大循環壓力、試驗頻率、試驗使用的
            介質,若試驗不合格,應記錄其不合格情形。
          5.判定標準:進行容器爆裂試驗之容器,其爆裂壓力應在4/3
            倍試驗壓力以上;進行周遭環境循環試驗之容器,至少應接
            受1,000 次的壓力循環,壓力為2/3倍試驗壓力,結果不可
            以有任何洩漏。若經過 1,000次試驗後,容器才有滲漏的現
            象,則該容器仍應被視為通過檢驗。然而若試驗期間發生容
            器爆裂之情形,則應視為不合格。
    (三)摔落試驗
          1.容器個數:本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容器2只。
          2.試驗環境:2 個容器各加水至50%容量,並在容器的一端配
            上栓塞。
          3.試驗方法:如圖1所示,2個容器應在高度 1.2m,5個不同的
            方位上,各被摔落 2次,並且摔落的地點是鋼板,此保護鋼
            板應是充分平坦的,任兩點之間的水平誤差不超過 2mm。鋼
            板若有損壞,應立即更換。
          4.後續應做試驗項目:經過本試驗後,2 個容器分別進行容器
            爆裂試驗及周遭環境循環試驗。
          5.應量測數據:對於每 1次的摔落試驗,應檢驗容器的外觀、
            記錄撞擊破壞的位置和尺度、容器爆裂試驗及周遭環境循環
            試驗所規定之各項參數。
          6.判定標準:進行容器爆裂試驗之容器,其容器爆裂壓力應大
            於等於容器爆裂試驗要求之最小爆裂壓力;進行周遭環境循
            環試驗之容器:應符合周遭環境循環試驗之規定。
    (四)滲透試驗
          1.容器個數:本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非金屬內膽容器2只。
          2.試驗環境:在秤其空重及記錄重量前,該等容器應先實施液
            壓循環 1,000次,壓力由零至2/3倍試驗壓力間循環,本試
            驗所使用容器於試驗前後均應秤其空重,注意因累積濕氣所
            造成之誤差。
          3.試驗方法:在溫度15℃時,將容器以液化石油氣充填至2/3
            倍試驗壓力後,以目視檢驗容器閥及內膽與金屬閥基座接口
            或環之連接處是否有洩漏,例如使用肥皂水(氣泡測試)。
            若有任何洩漏,在繼續實施本試驗前,應先行排除洩漏情形
            。試驗容器應先洩壓。之後再度量測容器之重量,測定並記
            錄所充填之燃氣重量。並於第1天、第7天、第14天、第21天
            及第28天量測該容器重量並繪出天數重量變化圖。
          4.應量測數據:循環試驗介質、達到循環壓力上限之循環次數
            、循環頻率,每天至少記錄 2次環境溫度、濕度及容器重量
            。
          5.判定標準:應測定容器中儲存液化石油氣減少之重量,最大
            的重量損失率應該小於0.25mL/h/L的水容量。
    (五)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
          1.容器個數:本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容器1只。
          2.試驗方法:試驗時應避免容器產生轉動,在第 1次安裝容器
            閥後,若應拆下容器閥時,應檢驗閥基座和其中的螺紋後再
            依據安裝指引,重新安裝該容器閥。之後應實施容器閥基座
            之洩漏測試(如氣泡測試),或第 4款規定之滲透試驗,洩
            漏測試(如氣泡測試)的步驟如下。
           (1)使用空氣或氮氣,將容器加壓至2/3倍試驗壓力。
           (2)容器壓力維持在2/3倍試驗壓力,且時間不可小於 2小時
              。
           (3)進行氣泡洩漏測試,至少10分鐘。
          3.應量測數據:容器用閥材料/栓塞材料的種類、容器用閥裝
            設程序及所使用之扭矩。
          4.判定標準:檢驗閥座和其中的螺紋,應無任何明顯變形,且
            應符合設計圖之標準公差範圍內。若洩漏的泡沫大於每 2分
            鐘 1個氣泡,或第四款之滲透試驗結果不符規定,均視為本
            試驗不合格。
    (六)洩漏試驗
          1.容器個數:本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容器1只。
          2.試驗方法:洩漏試驗可使用乾燥的空氣或燃氣施以氣泡測試
            ,或使用質譜儀及追蹤氣體去量測,或其他可測量之方式。
            實施洩漏試驗時,壓力為2/3倍試驗壓力。
          3.判定標準:洩漏量不可超過(四)滲透試驗規定之滲透速率
            。
    (七)容器爆裂試驗
          1.容器個數:本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容器3只。
          2.試驗方法:以每秒不超過 5 bar的速率將液壓增加,直至容
            器破損。本試驗應在一般環境下進行。在開始試驗之前,應
            確定系統內無空氣。
          3.應量測數據:爆裂壓力、壓力/時間曲線或壓力/容積曲線
            。
          4.判定標準:爆裂壓力或導致不合格情形發生時之壓力,應不
            小於設計複合材料容器之 2倍試驗壓力。
    (八)周遭環境循環試驗
          1.容器個數:本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容器2只。
          2.試驗方法:本試驗應在一般環境下使用非腐蝕性液體,容器
            應反覆進行循環壓力試驗,該循環壓力上限達試驗壓力。該
            循環壓力最小值不得超過循環壓力上限的10%。該循環壓力
            的頻率不得超過0.25Hz(每分鐘15次循環)。試驗時,容器
            外層的表面溫度不得超過50℃。
          3.應量測數據:容器的溫度、達到循環壓力上限的次數、最小
            和最大的循環壓力、循環頻率、所使用的試驗介質,若試驗
            不合格,應記錄其不合格情形。
          4.判定標準:容器應可進行12,000次加壓循環試驗,其壓力須
            達到試驗壓力。

五、個別認可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書面審查:由申請人依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
          理要點第 9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以辦理審查。
    (二)實體抽樣:由申請人申請個別認可容器抽樣進行實體抽樣檢驗
          。

六、第5點第1款所定個別認可書面審查,其容器瓶身規格、構造應與型式
    認可相符。

七、第5點第1款所定個別認可實體抽樣檢驗,係就第 5點申請個別認可之
    容器,依批次抽樣施以檢驗,批次、試驗方式及補正試驗規定如下:
    (一)個別認可批次之認定在同一年月日以同一種材料製造同一形狀
          規格外徑厚度之容器,每 900只為 1批(不足900只,以900只
          計)。
    (二)個別認可方式如下:
          1.每批容器隨機抽取3只送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其中2
            只分別進行周遭環境循環試驗及容器爆裂試驗;另 1只依序
            進行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洩漏試驗及液壓試驗。上開試驗
            之方法及判定基準依 CNS 15542之規定辦理,如試驗通過,
            則該批容器視為合格,若有未通過試驗之項目,該批容器得
            針對未通過試驗項目申請補正試驗1次。
          2.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應依下列步驟進行:
           (1)周遭環境循環試驗及容器爆裂試驗之補正試驗,應各隨機
              抽取 1只容器辦理試驗;另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洩漏試
              驗及液壓試驗之補正試驗,隨機抽取 1只容器進行試驗,
              並均應通過試驗。
           (2)補正試驗通過,則該批容器視為合格(但第 1次抽樣未通
              過試驗容器除外);倘仍有容器未通過補正試驗,則該批
              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3.所有完成個別認可試驗之抽樣容器應予銷毀。
          4.合格容器瓶身之處理
           (1)檢驗合格容器應發給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證明及合格標示
              ,前述證明資料應由申請人及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
              分別保留一份,以供日後查考。
           (2)容器應標記下列事項。
              A.此容器僅能充填液化石油氣。
              B.於安裝或卸除容器閥時,應將容器閥基座夾緊固定。
          5.新出廠液化石油氣容器經認可合格後,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
            專業機構發給合格標示(圖示如下),由製造商、進口商列
            印資料後附加於合格容器護圈,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字型:標楷體。
           (2)欄位尺寸:
              A.「下次檢驗期限」、「容器規格」、「年月日」、「容
                器實重」、「容器號碼」及「製造場代號」欄位為27.5
                mm(長)x 10mm(寬)。
              B.「出廠耐壓試驗日期」欄位為 55mm(長)x 9.5mm(寬
                )
           (3)材質:PET 貼紙、金屬或經本部公告之其他同等以上材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