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升一一九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功能二年中程計畫補助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內政部為辦理提升一一九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功能二年中程計畫(以下
    簡稱本計畫)補助事宜,有效輔助一一九執勤人員派遣決策,提升災
    害現場執行救災救護作業效率,並運用現代化科技將相關資訊提供指
    揮官及救災人員,使其於抵達現場前即可超前佈署或預先規劃後續救
    援戰力,展現政府主動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執行機關為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本作業原則補助對象為臺北市政府除外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
    下簡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內容:
  (一)汰換硬體設備:一一九主機虛擬化、一一九電腦電話整合系統汰
        換、一一九交換機升級及新購備援、一一九數位IP話機更新、IP
        數位錄音系統平台。
  (二)更新軟體系統:一一九指派系統圖資更新及加值、一一九指派系
        統受理派遣功能擴充、GPS車輛管理系統及行動派遣APP、分隊同
        步廣播系統(設備)、本署版手機報案APP。

五、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由本署年度消防救災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補助比率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規定如下,其餘經費由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比率自行籌措:
  (一)第二級: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三
        十。
  (二)第三級: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及金門縣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
  (三)第四級:宜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及雲林縣政府,
        補助百分之五十。
  (四)第五級:苗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

六、本計畫補助執行程序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調查,回報第四點需汰換硬體
        設備及更新軟體系統需求所需數量及金額,並依第五點規定編列
        自籌款匯入本署帳戶。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本署簽訂專業代辦採購協議書,並
        載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於執行年度(一百零七年至
        一百零八年)四月底前,檢附預算(經費)相關資料(含機關收
        據、納入預算證明正本、相關歲入及歲出預算明細表影本),函
        報本署辦理代購事宜。
  (三)本署應於前款各執行年度結束前,完成招標、採購、履約及驗收
        程序,並將採購之硬體設備、軟體系統交付直轄市、縣(市)政
        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核銷事宜。
  (四)本署於前款執行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本署網站公布本計畫補
        助執行結果。

七、依本計畫採購之軟硬體設備驗收後保固至一百十年底止,後續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維護。

八、本計畫應依執行成果由本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獎懲
    事宜,績效卓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

九、本署應依每年實際獲列預算數,依本作業原則編列對直轄市、縣(市
    )政府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