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辦理各類訓練班期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為明確規範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各類訓練班期主辦單位(
    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於本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辦理各類
    訓練班期時之權責分工及應注意事項,以確保訓練順利實施及落實訓
    練中心學員生活管理規定,並保障學員受訓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二、主辦單位辦理各類訓練班期填寫申請表格時,應依本署辦理各類訓練
    班期申請表說明(如附件一)辦理。

三、各類訓練班期規劃,分為下列二階段:
    (一)規劃階段:
          1.訓練班期開辦規劃前,主辦單位先行與訓練中心確認並登記
            課程(教務學務科)及住宿流路(資通維運科);訂定訓練
            計畫,含經費概估、支應來源、課程師資(含助教)、訓練
            人數、裝備及耗材需求;以公文簽會訓練中心,核准後傳送
            訓練中心錄案備查。
          2.訓練班期開辦前二週,主辦單位自行填寫訓練中心訓練班期
            (如附件二)用餐申請表、訓練中心宿舍申請單(如附件三
            )、訓練中心派車申請單(如附件四)、訓練中心委託計程
            車接送講座公務派車通知單(如附件五)或訓練中心接送租
            用車輛派車通知單(如附件六),核章後,再送訓練中心(
            教務學務科)核轉相關承辦人,協助規劃學員用餐、住宿及
            派車相關事宜。
          3.訓練班期開辦前一週,主辦單位應提供學員名冊,並自行製
            作學員識別證,俾利訓練中心後續協辦相關事宜。
    (二)訓練階段:
          1.主辦單位應派員駐班管理及處理班期庶務至班期結束,並作
            為訓練中心聯繫窗口。
          2.駐班管理人員應於訓練前,向學員宣導訓練中心學員生活管
            理考核要點相關規定,並負責維護學員訓練期間秩序、安全
            及環境衛生。
          3.各類訓練班期應依原核准訓練地點及時段施行,不得隨意變
            動。
          4.各類訓練班期學員如有使用教室進行夜讀需求,主辦單位應
            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向訓練中心(教務學務科)提出申請。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訓練使用之文具、筆記本、結訓證書用紙、飲用水、酒精相關
          等用品,主辦單位應自行編列預算支應、請購核銷及點收。
    (二)訓練地點之設備操作,應由主辦單位派員負責,並配合訓練中
          心人員指導,如有增加電氣、電子儀器或器材需求,應徵得訓
          練中心同意,並於開班前安置,訓練中心不負保管責任。
    (三)訓練地點佈置或張貼海報,應在訓練中心指定地點為之,不得
          擅自張貼或豎立;借用設備或物品,應自行搬運,上課結束後
          ,應立即歸還及恢復原狀。
    (四)訓練課程期間,訓練中心供應冷、熱開水,另為配合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紙杯減量方案,應提醒學員自備飲水杯。
    (五)駐班人員應要求學員衣著整齊,不得穿著拖鞋進入餐廳及訓練
          場地。
    (六)訓練中心嚴禁飲酒,違規或有重大不正當行為者,應由主辦單
          位函請服務機關辦理懲處,並予以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