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級消防機關接獲或知悉性騷擾事件,其行為人及被害人分屬不同機
關(構)時,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
指引、勞動部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及相關法令辦理;其他法
令未有規定者,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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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消防機關接獲或知悉跨轄性騷擾事件,應先依事件發生之場域及
當事人之身分關係,判斷性騷擾申訴案件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
擾防治法,並依相關規定判斷受理申訴及調查之機關:
(一)判斷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申訴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由申訴人之機關受理申訴及調
查,並通知申訴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為原則;如申訴
人有多名並分屬不同機關,則由各申訴人之機關各別受理申訴
及調查,並各別通知申訴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二)判斷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1.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機關者,向該機關申訴。
2.申訴時行為人為機關首長者,向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
關申訴。
3.申訴時行為人非屬前兩目規定之人員或不明者,向性騷擾事
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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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行為人與被害人分屬不同機關,且具共同作業或
業務往來關係者,任一方之服務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
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機關共同協商解決或補
救辦法。以口頭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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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轄性騷擾案件申訴調查處理程序,應依下列規定:
(一)經審認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辦理相關
申訴調查處理程序。
(二)依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
業流程指引之有關跨轄案件相關規定。
(三)相關補救措施應由調查機關邀集他方機關共同協商,任一方機
關應依協商結果執行。
(四)因公受派訓練期間,主辦訓練機關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後,如
有相關證據或主辦訓練機關認有必要時,應對相關行為人予以
退訓,避免申訴人持續處於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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