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跨轄性騷擾案件申訴調查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各級消防機關接獲或知悉性騷擾事件,其行為人及被害人分屬不同機
    關(構)時,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
    指引、勞動部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及相關法令辦理;其他法
    令未有規定者,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各級消防機關接獲或知悉跨轄性騷擾事件,應先依事件發生之場域及
    當事人之身分關係,判斷性騷擾申訴案件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
    擾防治法,並依相關規定判斷受理申訴及調查之機關:
    (一)判斷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申訴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由申訴人之機關受理申訴及調
          查,並通知申訴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為原則;如申訴
          人有多名並分屬不同機關,則由各申訴人之機關各別受理申訴
          及調查,並各別通知申訴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二)判斷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1.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機關者,向該機關申訴。
          2.申訴時行為人為機關首長者,向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
            關申訴。
          3.申訴時行為人非屬前兩目規定之人員或不明者,向性騷擾事
            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申訴。

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行為人與被害人分屬不同機關,且具共同作業或
    業務往來關係者,任一方之服務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
    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機關共同協商解決或補
    救辦法。以口頭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

四、跨轄性騷擾案件申訴調查處理程序,應依下列規定:
    (一)經審認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辦理相關
          申訴調查處理程序。
    (二)依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
          業流程指引之有關跨轄案件相關規定。
    (三)相關補救措施應由調查機關邀集他方機關共同協商,任一方機
          關應依協商結果執行。
    (四)因公受派訓練期間,主辦訓練機關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後,如
          有相關證據或主辦訓練機關認有必要時,應對相關行為人予以
          退訓,避免申訴人持續處於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
          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