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公使館設特命全權公使一人,簡任。並設左列外交官員:
一、一等秘書及二等秘書一人或二人。
二、三等秘書一人至三人。
公使館業務繁重者,得設參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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