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總領事館置左列領事官員:
一、總領事一人。
二、領事及副領事一人至十一人。
總領事館業務繁重者,得置副總領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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