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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總領事館置左列領事官員: 一、總領事一人。 二、領事及副領事一人至十一人。 總領事館業務繁重者,得置副總領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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