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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外交部得視事實需要,聘用專門人才,派在駐外使領館辦事。 前項聘用人員名額,不得超過駐外使領館除館長外法定總員額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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