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外交部得視事實需要,聘用專門人才,派在駐外使領館辦事。
前項聘用人員名額,不得超過駐外使領館除館長外法定總員額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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