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
第十職等;科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
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十五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
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六
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三十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九十三人至九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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