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組織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會定名為亞東關係協會。

  本會以推行中日雙方民間經濟貿易技術及文化交流為宗旨。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台北市……

  本會得在日本設辦事處。

  本會之任務列左:
  一、關於維護我國旅日本僑民之權益事項。
  二、關於便利兩國人民之旅行往來事項。
  三、關於與日本各界自由民主人士之聯繫事項。
  四、關於維持中日雙方經濟貿易及技術合作等有關事項。
  五、關於輔導中日雙方之文化交流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

  除本會發起人均為本會當然會員外,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會員二人以上之
  介紹本會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凡有違反本會會章行為者得由理事長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
  。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列左: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權益。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本會之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
  權。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
  及監事會。

  本會置會長一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
  事中互選之。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但會長因情況特殊,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外
  交部)之規定辦理。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
      者。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副秘書長二人,負責經常業務之進行。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呈准舉行臨時會。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每人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及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佰元。
  二、自由捐助。
  三、其他收入。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呈請內政部備案。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之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