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南美地區兼管轄區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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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兼管轄區分配
  (一)古巴-駐多明尼加大使館。
  (二)巴哈馬、波多黎各;美屬維京群島;英屬土克凱可群島(Turks&
        CaicosIslands)-駐邁亞密辦事處。
  (三)安地卡及巴布達(Antigua&Barbuda);英屬維京群島、安吉拉
        (Anguilla)、蒙哲臘(Montse-rrat);荷屬聖佑達修斯(Sai
        ntEustatius)、沙巴(Saba);法屬聖巴瑟米(StBarthelemy
        );法、荷共管之聖馬丁-駐聖克里斯多福大使館。
  (四)法屬瓜地普(Guadeloupe)、馬利葛蘭地(MarieGalante)-駐
        多米尼克大使館。
  (五)巴貝多、聖露西亞;法屬馬丁尼克-駐聖文森大使館。
  (六)牙買加、千里達及托巴哥、蓋亞那、蘇利南;法屬圭亞那;英屬
        蓋曼群島(CaymanIslands);荷屬古拉梳、阿魯巴、波奈(Bon
aire)-駐格瑞那達大使館。

二、兼管轄區任務
  (一)主辦領務、僑務。
  (二)負責蒐報轄區政情發展情形,至少每二個月填報一次政經專題分
        析報告,遇有重大事件應以函、電專案報部。
  (三)除共產國家外,應與當地政府取得聯繫,並與當地人士建立溝通
        管道,必要時得建議邀訪,以開展我與該國之實質關係,並進而
        掌握有利時機(如政權更迭,獨立......),促成與我建
        交或復交。
  (四)拓展我對當地商務及新聞文化工作,惟如經濟部及行政院新聞局
        另指定駐其他館(處)之商務或新聞單位兼管者,從其規定。

三、訪問兼管轄區(共產國家除外)規定:兼管使館(處)人員應主動赴
    轄區訪問當地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宣慰僑胞,以利執行前述任務。
    訪問兼管轄區要點完全比照本部七十七年二月六日外(77)會二字
    第七七三0二六九0號函檢送之「駐外人員訪問轄區計畫實施要點」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