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推動我國參與國際非政府組織及活動
,以彰顯我國回饋國際社會之心力,並促進國際合作、和平與發展,
特設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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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國內機關團體與國際非政府組織之聯繫與關係事項。
(二)審核本部補助或輔導國內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組織及活動事項。
(三)評估國內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組織及活動之成效事項。
(四)加強本部與國內非政府組織合作發展國際非政府組織之關係事項
。
(五)其他有關國際非政府組織之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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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部部長就本部次長一人派兼之
;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由本部部長就本部簡任級以上人員派
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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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由本部部長就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派兼之,並就學者、專家及非政府組
織負責人聘兼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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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設下列三組:
(一)國際聯繫組。
(二)輔導評估組。
(三)合作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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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組員若干人。所需人員,應就本部
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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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聘請諮詢委員若干人,提供會務有關分析、研究與
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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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每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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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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