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推動我國參與國際非政府組織及活動
    ,以彰顯我國回饋國際社會之心力,並促進國際合作、和平與發展,
    特設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國內機關團體與國際非政府組織之聯繫與關係事項。
  (二)審核本部補助或輔導國內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組織及活動事項。
  (三)評估國內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組織及活動之成效事項。
  (四)加強本部與國內非政府組織合作發展國際非政府組織之關係事項
        。
  (五)其他有關國際非政府組織之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部部長就本部次長一人派兼之
    ;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由本部部長就本部簡任級以上人員派
    兼之。

四、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由本部部長就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派兼之,並就學者、專家及非政府組
    織負責人聘兼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五、本會設下列三組:
  (一)國際聯繫組。
  (二)輔導評估組。
  (三)合作發展組。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組員若干人。所需人員,應就本部
    人員派兼之。

七、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聘請諮詢委員若干人,提供會務有關分析、研究與
    諮詢建議。

八、本會每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人。

九、本會委員及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