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雇員僱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1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雇員係指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僱用人
  員。

  各機構僱用雇員,以就地僱用,並具有中華民國之國籍或中華民國友邦
  之國籍者為原則。

  各機構僱用雇員,應敘明僱用事由,擬敘薪給,並檢同受僱人簡歷及照
  片等資料,呈請外交部核准僱用。

  擬僱雇員之安全調查,由各機構主管長官負責辦理。

  各機構在未奉外交部核准僱用雇員以前,於必要時得僱用臨時雇員,其
  薪給由各機構在公費項下開支。

  各機構雇員之辭職或解僱均應先呈報外交部核辦。其因情形特殊,須立
  即解僱者,各機構主管長官得先行辦理,報部備案。

  雇員到職及離職之日期均應呈報外交部備案。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