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機構首長卸任時,由屬員暫代該機構職務者,應視該員為繼任首長。該
員辦理交代時,應以卸任首長身分,依本規則辦理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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