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主動規劃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應參考合作對象及我國駐外使
  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之意見,評估執行計畫所
  需技術能力、人力資源、合作對象之組織架構與執行能力、贈款與物資
  之運用規劃及預期效益等事項,並建立監督及績效考核機制。
  本基金會接受委託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應依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
  實物贈與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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