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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各機關尚未納編於駐外機構之人員,應隨時與外交部指定之駐外機構保 持聯繫,除派員列席該駐外機構之館務會議外,並應按月撰寫駐地情勢 及工作報告,分送該駐外機構轉送原派機關及外交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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