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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 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 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時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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