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駐外機構首長移交除造具前條一至八款清冊外,應併造具下列清冊:
  一、公務章戳清冊。
  二、案卷、案卷目錄及其他公務參考資料,如訪華人士及曾受中華民國
      政府贈勛人士名單及相關資料等。
  三、電報密本及附表。
  四、護照、領事貨單及相關文件等。
  五、館務日誌。
  六、不動產及公務車產籍或租約及各該機構所有及代管動產(含會員證
      、各式球證或貴賓證、圖書及影片)清冊。
  七、手機、電話、電腦設備密碼、保險櫃密碼、館車、館官舍及相關設
      備與房間之鑰匙清冊。
  八、包括經營代管部分之結存款項,未經呈准銷燬之歷年會計簿籍及憑
      證,包括現金出納登記簿,經費分類明細帳,簽證電報費收入明細
      帳,行政規費收入明細帳、各月份銀行對帳單進帳單,備用禮品控
      存表及各類會計報告底冊等簿籍及憑證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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