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國內外重大災害,啟動本部緊急應變
機制,以迅速掌握災情,採取有效應變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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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國內外重大災害,係指國內或外國發生之重大天然或人為
災難,造成其人民生命、財產鉅大損失或致其生計陷入困境,亟需國
際救援以為因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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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得組成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部應變小組),由部長指定次
長或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
遇國外發生重大災害時,本部應變小組由相關地域司司長擔任執行秘
書,其他小組成員包括:國際組織司、國際傳播司、禮賓處、秘書處
、人事處、主計處、資訊及電務處、公眾外交協調會、非政府組織國
際事務會及領事事務局等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之主管。
遇國內發生重大災害,且有國際救災支援配合注意事項第 3點各款情
形而接獲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時,本
部應變小組由禮賓處處長及秘書處處長擔任執行秘書,其他小組成員
包括:相關地域司、國際組織司、國際傳播司、人事處、主計處、資
訊及電務處、公眾外交協調會、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及領事事務局
等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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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應變小組成員任務分工如下:
(一)提供外國援助時:
1.擔任召集人之次長或主任秘書綜理援助外國救災事宜,並適時
向部次長呈報相關進展。
2.相關地域司司長負責事項如下:
(1)接獲駐外機構請求協助救災電報或國內民間團體提出協助救
災需求時,評估災情資訊及需求,陳報我國擬提供受災國之
援助計畫,於奉核定後分由本部相關單位據以配合執行。
(2)如適宜提供跨部會援助予受災國者,應即依據我國辦理援助
外國救災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邀集各相關部會召開緊急援外
救災協調會(以下簡稱協調會),確立各部會任務分工,並
擔任本部對外單一聯繫窗口。
(3)負責協調聯繫奉核定之援助計畫或經協調會決議提供援助救
災之各項任務分工事項之執行、本部應變小組召集人或協調
會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之管考追蹤。
(4)如經研判災害可能危及我旅居受災國之國人及僑民之生命或
財產安全,應即依據政府協助旅外國人及僑民緊急應變處理
原則啟動我政府緊急應變機制。
(5)撰擬致受災國政府及人民之慰問函電稿。
3.國際組織司司長負責與聯合國所轄相關機構及其他政府間國際
組織之協調聯繫事宜。
4.國際傳播司司長負責國際輿情之彙報研析及其他有關國際傳播
事項。
5.禮賓處處長負責事項如下:
(1)建請部次長適時約見受災國駐華使節或代表,表達慰問。
(2)與駐華使節團及代表機構之聯繫,提供必要協助。
6.秘書處處長負責事項如下:
(1)洽請與本部簽約之旅行社安排我國特種搜救隊及醫療防疫團
之航班及機位。
(2)在桃園國際機場或其他指定機場或港口承租倉儲中心協調物
資囤放事宜,並於北中南成立物資點收集結站接收政府及非
政府組織籌募之賑災物資,並彙整賑災物資清單。
(3)依據本部應變小組召集人裁示或協調會決議承租民航機、貨
輪或由國防部提供軍機(艦)執行物資裝載及運輸。
(4)洽請財政部、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部會便利賑
災物資輸出國境事宜。
7.人事處處長負責本部及駐外機構辦理援助外國救災作業之支援
人力調度事宜。
8.主計處處長負責本部及駐外機構辦理援助外國救災作業經費預
算之編列與審核。
9.資訊及電務處處長負責事項如下:
(1)確保本部與駐外機構電報聯繫之暢通。
(2)確保相關電報送呈部次長及主任秘書參閱。
10.公眾外交協調會執行長負責事項如下:
(1)代表本部對外發言,負責國內輿情蒐報及新聞發布事宜。
(2)負責國內賑災物資捐贈及捐款儀式,以及特種搜救隊及醫療
防疫團之授旗儀式。
(3)負責於本部全球資訊網設立賑災專區網頁公布我援助救災情
況,配合駐外機構文宣,適時強化我提供外國援助之宣傳效
果。
11.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執行長負責事項如下:
(1)負責協助與國內外非政府組織或民間團體協調聯繫救援及將
我提供之救援物資送至災區政府及災民事宜。
(2)協助聯繫國內民間團體辦理捐款及賑災物資勸募活動,並將
捐款及物資送予災區政府及災民。
(3)協助聯繫國內民間團體派遣搜救隊、志工團體等赴災區提供
協助。
12.領事事務局局長負責事項如下:
(1)依據外交部發布國外旅遊警示參考資訊指導原則適時對災區
發布旅遊警示。
(2)協助特種搜救隊及醫療防疫團人員緊急申辦護照事宜。
(二)接收外國援助時:
1.擔任召集人之次長或主任秘書綜理接收外國援助事宜,並適時
向部次長陳報相關進展。
2.相關地域司司長負責事項如下:
(1)依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就個案性質之請求外
援,主動電請駐外機構籲請駐在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
組織提供援助,並彙整國際救援隊名單及援助物資清單,以
利本部相關單位據以配合執行。
(2)接獲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主動提出救災支援時
,應陳報本部應變小組轉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以決
定是否接受國際救災支援。
(3)國際救援隊抵達我國時,派員接機並提供傳譯人員全程隨行
,協助中央協調官及地方聯絡官與國際救援隊間溝通協調。
(4)洽請內政部、財政部、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部
會便利國際救援隊及其裝備通關事宜。
(5)協助處理外籍人士受傷、失蹤及死亡等事宜,並提供必要協
助。
(6)辦理復謝國際各界援助與慰問之函電稿。
3.國際組織司司長負責與聯合國所轄相關機構及其他政府間國際
組織之協調聯繫事宜。
4.國際傳播司司長負責國際輿情之蒐報研析及其他有關國際傳播
事項。
5.禮賓處處長負責事項如下:
(1)擔任本部與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緊急聯
繫窗口,負責接收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下達之訊息,並立即陳報本部應變小組召集人,嗣承召集人
指示通知本部應變小組成員集會。
(2)依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就通案原則性之請援
需求,通電請各駐外機構籲請駐在國政府、非政府組織及國
際組織提供援助。
(3)負責與駐華使領館及外國機構聯繫,呼籲友邦或外國政府提
供人道援助。
(4)協助處理駐華外交人員暨眷屬受傷、失蹤及死亡等事宜,並
提供必要協助。
(5)負責復謝國際各界援助與慰問之規畫,彙整本部及駐外機構
復謝情形並陳報府院。
6.秘書處處長負責事項如下:
(1)接獲外國救援物資時,負責成立臨時性國外緊急救援物資處
理小組,同時在桃園國際機場或其他指定機場或港口設立該
小組臨時辦公室並派員進駐協調。
(2)統籌國外救援物資之通關提領及運送事宜,並彙整救援物資
清單。
(3)通知相關地域司及公眾外交協調會物資抵達訊息,由該等單
位研議辦理捐贈或感謝儀式。
(4)洽請國防部、交通部於必要時提供運輸工具及人力支援。
(5)洽請財政部督導機場及港口轄區海關便利救援物資通關事宜
。
(6)洽請經濟部督導該部標準檢驗局及國際貿易局派員對救援物
資進行必要檢驗,核發合格證或許可證。
(7)洽請衛生福利部派員檢查救援物資中藥品及衛材品項,核發
輸入許可證及追蹤管制麻醉藥品。
(8)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員對救援物資中動植物及農產品進
行必要檢驗,核發合格證。
7.人事處處長負責事項如下:
(1)負責本部及駐外機構辦理接收外國援助作業之支援人力調度
事宜。
(2)編製本部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輪值表備用,定期檢視
並辦理遞補作業。原則上由各地域司、國際組織司、國際傳
播司、禮賓處、秘書處、公眾外交協調會、非政府組織國際
事務會及領事事務局等單位各指派薦任九職等以上之職員乙
名輪值。
8.主計處處長負責事項如下:
(1)本部派員協助國內救災工作及救援物資籌募、倉儲、運輸等
經費預算之編列與審核。
(2)協助駐外機構將國外捐款匯至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或捐款人
指定之募款帳戶。
9.資訊及電務處處長負責事項如下:
(1)確保本部與駐外機構電報聯繫之暢通。
(2)確保相關電報送呈部次長及主任秘書參閱。
10.公眾外交協調會執行長負責事項如下:
(1)國內媒體聯繫,代表本部對外發言,蒐集與研析國內災變輿
情並立即回應。
(2)負責彙整有關國際救援隊協助國內救災及國外救援物資處理
等資訊及新聞發布事宜。
11.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執行長負責事項如下:
(1)協調本部各單位指派同仁或由國內民間團體提供志工協助擔
任國際救援隊傳譯人員。
(2)協助聯繫國內民間團體接收外國提供之救援物資送至國內災
區及災民。
12.領事事務局局長負責國際救援隊及外國救援工作人員之簽證便
利及協助入出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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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提供外國援助作業流程請詳附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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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接收外國援助作業流程請詳附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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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主辦單位於提供或接收外國援助工作結束後,應撰寫處理經過及
檢討報告陳報部次長及府院;前項撰寫處理經過及檢討報告必要時得
送請行政院各相關部會及本部各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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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部主辦單位對提供或接收外國援助工作有功或失職人員,應依本部
獎懲作業要點之規定,報請獎勵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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