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駐外人員加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為提振駐外人員士氣,便利駐外機構業務需要及對外交涉,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悄駐外人員,係指駐外各館、團、處編制內職員及聘用人員
    ,不包括雇員。

三、駐外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加銜:
  (一)具有所任職務較高之資歷者。
  (二)有利業務需要或對外交涉者。
  (三)派駐艱苦地區館處服務者。
    前項所稱艱苦地區館處係指駐外館處分淑表中列為C、D、E級之駐
    外機構。

四、兼理領事事務之外交人員,得依駐在國慣例,給予適當領事官銜。

五、無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之駐外人員,得視業務需要及所敘職等,給
    予適當駐外名義。

六、駐外人員加銜後不得與館長同官銜。

七、駐外人員加銜後,仍支給其本職之薪俸及各項待遇。

八、駐外人員奉調他館或回部,其原加官銜取銷。

九、加銜應兼顧駐外機構內部倫理且不得作為陞遷之依據。

十、駐外人員之加銜,應由館長視業務需要、館員資歷及工作表現,詳述
    具體理由報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