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振駐外人員士氣,便利駐外機構業務需要及對外交涉,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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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悄駐外人員,係指駐外各館、團、處編制內職員及聘用人員
,不包括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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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駐外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加銜:
(一)具有所任職務較高之資歷者。
(二)有利業務需要或對外交涉者。
(三)派駐艱苦地區館處服務者。
前項所稱艱苦地區館處係指駐外館處分淑表中列為C、D、E級之駐
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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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理領事事務之外交人員,得依駐在國慣例,給予適當領事官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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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之駐外人員,得視業務需要及所敘職等,給
予適當駐外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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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駐外人員加銜後不得與館長同官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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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駐外人員加銜後,仍支給其本職之薪俸及各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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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駐外人員奉調他館或回部,其原加官銜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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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銜應兼顧駐外機構內部倫理且不得作為陞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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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駐外人員之加銜,應由館長視業務需要、館員資歷及工作表現,詳述
具體理由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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