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2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參加本部社團活動人員以本部員工本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為限。

二、申請成立新社團,其發起人應先擬具完整計畫,敘明社團成立宗旨、
    組織、活動概況、場地、時間、次數、所需經費、參加人員等,送交
    人事處簽請部次長核定先行試辦三個月,試辦期滿後,如成效良好,
    應將辦理情形作成書面報告送交人事處簽請部次長核定後正式成立。

三、各社團應向社員收取會費(包括入會費、年費、季費及月費),由社
    團自行決定收費項目及數額並向人事處及會計處報備。

四、各社團活動經費之補助方式採點券配發及活動經費部分補助併行制,
    點券之配發暨使用要點另訂之。

五、本部參酌本部年度預算可支用之相關經費額度,原則上以經費總額之
    一年供製點券平均配發員工本人;經費總額之另一半供按月補助各社
    團之用,補助金額由本部依各社團所擬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核定。各
    社團所獲補助經費,應在活動項目範圍內運用,不得超支或挪用。

六、各社團參加或舉辦活動所需費用除由本部每月例行補助經費內勻支及
    向參加社團活動人員(不限社員)所收取之點券抵付外,應由各該社
    團社員自行籌措,不得額外申請補助。但各社團如組隊參加行政院所
    舉辦之各類中央盃比賽,得另專案申請治裝補助費及誤餐費。

七、社團活動經費補助以三個月申請一次為原則,須註明活動時間、地點
    ,連同社團會費與補助費收支明細表、有關費用單據及所收點券,送
    交人事處彙轉會計處核發。當月份無活動者不予補助,但因特殊情形
    無法舉辦活動者,經報奉核准後得予保留補助費,惟以同一會計年度
    為限。

八、各社團應於每年六月將該社團該年度內所辦活動次數,參加人數及活
    動績效檢具報告送交人事處研究分析後呈報部次長,作為下一年度檢
    討改進之參考。

九、本要點自奉核定之日起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