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社團活動點券配發暨使用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2月01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為在有限之經費預算下使本部同仁均可享受參加本部社團活動之福利
    ,特訂定本要點。

  貳、點券之配發
二、本部於每會計年度開始前,原則上以當年度文康活動預算總額之一半
    ,按本部現有員工(包括編制內之職雇員、技工、工友、司機及駐警
    、約聘僱人員)人數印製點券平均配發每一位同仁,以供參加本部社
    團活動之用。同仁之配偶及直系親屬,得使用員工本人所獲配之點券
    。

三、點券分為十點、五十點及一百點三種,由人事處設計統籌印製,於年
    度開始前印妥。

四、點券於每會計年度之上半年及下半年之首月(即七月及元月)各配發
    一次,新進員工及由駐外單位調部之同仁於每會計年度上半年之十二
    月卅一日及下半年之六月卅日(均含)以前到職者,得補發各該期之
    點券全額。

五、每會計年度開始前由人事處依據現有員工人數造具名冊連同點券函送
    本部各單位轉發員工,各單位應請員工於清冊上蓋章後將清冊交回人
    事處,人事處應將員工之簽收清冊影本乙份送會計處備查。

  參、點券之使用
六、本部同仁或其配偶及直系親屬於參加本部各社團所舉辦之活動時,可
    以點券抵付應自行繳付之費用。各社團於舉辦活動後,應繕造參加人
    員名冊連同所收點券及有關支出單據按季報請人事處核轉會計處核發
    補助費。

七、點券不得掛失,但可轉贈。

八、本部員工應儘量利用點券踴躍參加本部各社團舉辦之各項活動,會計
    年度終了仍未使用之點券一律作廢,其剩餘經費移作下年度同項目預
    算統籌運用。

  肆、施行及修正
九、本要點經人事處呈奉部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