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作業程序說明表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適用範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件」係指對國內團體之補(捐)
    助,包括對行政法人、國內團體(含政黨)、學術團體、文化公益事
    業機構、私立醫療院所等之補(捐)助;不包括對個人、學校、地方
    政府之補(捐)助及科技部審議之政府科技發展計畫補(捐)助國內
    團體部分。

二、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簡稱CGSS系統):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