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除內容涉及國家
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者外,並應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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