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咨請總統批准時,主辦機關
應即送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完成批准手續。
條約完成前項批准手續並互換或存放批准書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
院轉呈總統公布施行。但情況特殊致無法互換或存放者,由主辦機關報請
行政院轉呈總統逕行公布。
未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
轉呈總統鑒察,並於條約生效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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