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條約或協定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解釋換文、同意紀錄
或附錄等文件,均屬構成條約或協定之一部分,應予併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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