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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辦理及參與條約案、協定案草擬、協商、談判或簽署之人員,應依規定保 守秘密;違反者,依法懲處;其涉有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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