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事務、因應天災事變或協助處理急難救助需要,得免
  徵文件證明費用。駐外館處經報請外交部同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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