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南非共和國農業科學暨技術合作協定換文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2月05日

所有條文

甲、南非共和國外交暨新聞部部長鮑達致中華民國騂南非共和國大使楊西
    崑照會譯文
    逕啟者:
    南非共和國政府代表與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曾就南非共和國農業暨漁業
    部 (簡稱農漁部) 與中華民國農業發展委員會 (簡稱農發會) 間農業
    科學與技術之合作進行會商。
    本人爰建議上述會商所獲致之各項結論,將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如后:
    一、目的
        本協定旨在規定中華民國與南非共和國間科技人員之合作與交換
        以及農業科學與技術之交流,尤以植物生產研究與植物育種技術
        方面 (農藝暨園藝) 為然,從而加強中華民國與南非共和國間科
        學與技術之合作。
        本計畫並不排除,而係輔助,任何其他有關方面之合作安排。
    二、範圍
        在正常情形下,本協定規定兩國間任一國每年有一至十二人月之
        訪問。訪問時間之長短,由中華民國農業發展委員會與南非共和
        國農業暨漁業部依個案需要協議決定之。
        前往訪問之科技人員與被訪問國之專家共同工作,每次一至三個
        月。兩國科技人員亦可就共同利益之項目安排研討會或研習。在
        實際可行之範圍內,此種活動之次數經協議後每年輪流在兩國舉
        行。
    三、項目
        本協定涵蓋任何有關農業、漁業與畜牧之項目,但特別注重園藝
        及田間作物之研究與育種。
    四、資格
        本協定科技人員之最低學術資格為碩士或與碩士同等之學力。
        候選人必須為農業科技人員,並以隸屬中華民國或南非共和國農
        業研究機構者為優先,且須為派遣國之國民。
    五、經費
        在正常情形下,派遣國應負擔往訪科技人員之旅行及生活費用。
        接受國則由其主辦機構對來訪之科技人員提供所有之研究設施及
        包括交通在內之一般待遇。
    六、行政管理
    (一)在中華民國方面
          曲農發會負責執行本項交換計畫。
    (二)在南非共和國方面
          由農漁部負責執行本項交計畫。
    (三)準候選人必須依照六-(一)及六-(二)
          所規定之程序安排其可能的訪問。
    七、申請及遴選程序
    (一)派遣國所提候選人由接受國作最後認可。
    (二)任一締約國須於每年六月一日以前提出申請案。
    八、任務開始日期
        地主國接到派遣國之提名後需要三個月時間以完成各項安排。
        因此,候選人自提出申請截止日期,即六月一日至任務開始之日
        ,即次年四月一日或更晚之間,至少需等待九個月。
    九、報告
        任務完成後二個月內應向農發會及農漁部提出簡要報告,明白陳
        述訪問結果。
    十、成果之發表
        如有研究成果,應依一般科技成例,發表於科技刊物。發表時應
        對農發會及農漁部之贊助酌表謝忱。並應儘速將抽印本各三份分
        別致送農發會及農漁部。
  本會照及
  閣下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確認上述建議之復照將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本協定自本日起生效,為期五年。除非締
  約之一方在效期屆滿至少六個月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協定,本協
  定將繼續有效,為期五年。又本協定之終止將不影響任何既定安排之效
  力。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南非共和國外交暨新聞部長
                                   鮑  達 (簽字)
  一九八二年二月五日於開普敦

乙、中華民國駐南非共和國大使楊西崑復南非共和國外交暨新聞部部長鮑
    達照會譯文
    逕復者:
    接准  閣本日照會內開:
    「逕啟者:
    南非共和國政府代表與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曾就南非共和國農業暨漁業
    部 (簡稱農漁部) 與中華民國農業發展委員會 (簡稱農發會) 間農業
    科學與技術之合作進行會商。
    本人爰建議上述會商所獲致之各項結論,將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如后:
    一、目的
        本協定旨在規定中華民國與南非共和國間科技人員之合作與交換
        以及農業科學與技術之交流,尤以植物生產研究與植物育種技術
        方面(農藝暨園藝)為然,從而加強中華民國與南非共和國間科
        學與技術之合作。
        本計畫並不排除,而係輔助,任何其他有關方面之合作安排。
    二、範圍
        在正常情形下,本協定規定兩國間任一國每年有一至十二人月之
        訪問。訪問時間之長短,由中華民國農業發展委員會與南非共和
        國農業暨漁業部依個案需要協議決定之。
        前往訪問之科技人員與被訪問國之專家共同工作,每次一至三個
        月。兩國科技人員亦可就共同利益之項目安排研討會或研習。在
        實際可行之範圍內,此種活動之次數經協議後每年輪流在兩國舉
        行。
    三、項目
        本協定涵蓋任何有關農業、漁業與畜牧之項目,但特別注重園藝
        及田間作物之研究與育種。
    四、資格
        本協定科技人員之最低學術資格為碩士或與碩士同等之學力。
        候選人必須為農業科技人員,並以隸屬中華民國或南非共和國農
        業研究機構者為優先,且須為派遣國之國民。
    五、經費
        在正常情形下,派遣國應負擔往訪科技人員之旅行及生活費用。
        接受國則由其主辦機構對來訪之科技人員提供所有之研究設施及
        包括交通在內之一般待遇。
    六、行政管理
    (一)在中華民國方面
          曲農發會負責執行本項交換計畫。
    (二)在南非共和國方面
          由農漁部負責執行本項交計畫。
    (三)準候選人必須依照六-(一)及六-(二)
          所規定之程序安排其可能的訪問。
    七、申請及遴選程序
    (一)派遣國所提候選人由接受國作最後認可。
    (二)任一締約國須於每年六月一日以前提出申請案。
    八、任務開始日期
        地主國接到派遣國之提名後需要三個月時間以完成各項安排。
        因此,候選人自提出申請截止日期,即六月一日至任務開始之日
        ,即次年四月一日或更晚之間,至少需等待九個月。
    九、報告
        任務完成後二個月內應向農發會及農漁部提出簡要報告,明白陳
        述訪問結果。
    十、成果之發表
        如有研究成果,應依一般科技成例,發表於科技刊物。發表時應
        對農發會及農漁部之贊助酌表謝忱。並應儘速將抽印本各三份分
        別致送農發會及農漁部。
  本會照及
  閣下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確認上述建議之復照將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本協定自本日起生效,為期五年。除非締
  約之一方在效期屆滿至少六個月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協定,本協
  定將繼續有效,為期五年。又本協定之終止將不影響任何既定安排之效
  力。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接受上引
  閣下來照所開南非共和國政府之建議,並證實上述來照及本人復照應構
  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並自本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
                                   楊西崑 (簽字)
  一九八二年二月五日於開普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