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烏拉圭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暨擴大換文
時間: 中華民國073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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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烏拉圭共和國外交部秘書長里維羅代表外交部部長致中華民國駐烏拉
    圭大使夏功權照會譯文
    逕啟者:
    本部長茲向  貴大使聲述、本國政府願就烏拉圭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
    國政府於一九七年八月十日換文協議,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提供烏拉圭
    共和國政府技術合作,效期兩年,嗣迭經延期並擴大包括水產養殖項
    目之「促成農業技術合作要點」,予以擴大並延期。
    烏拉圭共和國政府願將上述要點協議延期兩年至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四
    日,並盼擴大範圍列入以下項目:
  一、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其現駐烏拉圭之養蝦專家兩名繼續提供協助,並
      研議就其他水產養殖方面繼續提供協助之可能性。
  二、中華民國政府提供烏拉圭農業專家赴華獎學金四名,其中研習者二
      名、觀摩者二名。
  三、中華民國政府派遣若干專家前往烏拉圭長期(兩年)協助烏農漁部
      所進行之「大豆栽培研究及推廣計畫」。
  四、中華民國政府派遣若干專家前往烏拉圭短期協助稻米栽培研究計畫
      。
  本照會所述各點如荷  貴大使同意,則所建議之延期及擴大自  貴大使
  復照之日起生效,至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四日止。
  本人順向
  貴大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秘書長
                      (代表外交部部長)
                                   里維羅 (簽字)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五日於蒙特維多

乙、中華民國駐烏拉圭大使夏功權復烏拉圭外部部長麥耶索照會譯文
    敬覆者:
    接准
    貴部長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五日照會內開:
    「敬啟者:本部長茲向  貴大使聲述、本國政府願就烏拉圭共和國政
    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七年八月十日換文協議,規定中華民國政府
    提供烏拉圭共和國政府技術合作,效期兩年,嗣迭經延期並擴大包括
    水產養殖項目之「促成農業技術合作要點」,予以擴大並延期。
    烏拉圭共和國政府願將上述要點協議延期兩年至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四
    日,並盼擴大範圍列入以下項目:
  一、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其現駐烏拉圭之養蝦專家兩名繼續提供協助,並
      研議就其他水產養殖方面繼續提供協助之可能性。
  二、中華民國政府提供烏拉圭農業專家赴華獎學金四名,其中研習者二
      名、觀摩者二名。
  三、中華民國政府派遣若干專家前往烏拉圭長期(兩年)協助烏農漁部
      所進行之「大豆栽培研究及推廣計畫」。
  四、中華民國政府派遣若干專家前往烏拉圭短期協助稻米栽培研究計畫
      。
  本照會所述各點如荷  貴大使同意,則所建議之延期及擴大自  貴大使
  復照之日起生效,至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四日止。
  本人順向
  貴大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謹復告
  貴部長,證實中華民國政府同意閣下照會所列建議各點,準此,所建議
  之延期及擴大自本照會日期起生效,至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四日止。
  本人順向
  貴部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駐烏拉圭大使
                                   夏功權 (簽字)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蒙特維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