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中華民國政府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間之農業合作協定已於回曆一 三九七年一月廿九日 (一九七七年一月十九日) 生效。中華民國經濟部部 長孫運璿閣下與沙國農水部部長希克博士閣下,各代表其政府,玆同意自 協定簽署之日起三個月內,從事雙方認為必要之檢討及修正,俾適應協定 實施三個月期間所導致之需要。 雙方同意本議定書玆分別簽署 中華民國經濟部部長 孫運璿 (簽字)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農水部部長 希克 (簽字) 一九七七年二月廿六日 (回曆一三九七年三月八日) 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