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為統一事權及協調各級行政機關與駐台大使、代表及部會首長層級官
    員間互動機制,並強化我政府機關間之橫向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國駐台大使、代表及部會首長層級官員請求晉見總統、副總統、拜
    會行政院院長、副院長,統由外交部安排。

三、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主動約見各國駐台大使,代表及
    部會首長層級官員時,除特殊情形外,分別由外交部會同總統府或行
    政院安排。

四、各國駐台大使、代表及部會首長層級官員與行政院所屬中央各部會正
    副首長及其所屬機關、各級地方政府首長及其所屬機關間相互洽公或
    拜會,由各該機關自行辦理,無須透過外交部安排,各該機關應於事
    後填具行政機關與駐台大使、代表及部會首長層級官員聯繫通報單(
    以下通稱報單),通知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

五、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與各國駐台大使、代表及部會首長層級官員間任
    何會晤互動,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使用通報單知會外交部,以統一協調
    政府對外事務之立場,避免事先承諾及洩露國家機密。倘遇重大事項
    ,相關機關無法自行協商解決者,由外交部提報「行政院對外工作小
    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