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補助外交事務研討會議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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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個人、國內智庫及學術單位參
    加或舉辦國內、外與外交事務相關之研討會議,以助本部政策之研擬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
    (一)大專院校。
    (二)已立案之學術暨政策研究機構。
    (三)學者專家。

三、申請方式:
    (一)申請補助舉辦大型國際會議,應在外交部籌編年度概算三個月
          前檢附活動計畫書提出申請。計畫書應載明會議名稱、目的、
          議程、主講人學經歷、預定與會人員名單、經費預算、擬申請
          補助金額及會議預期績效。
    (二)未列入年度預算之其他會議申請補助,應於活動舉行一個月前
          檢附前項計畫書提出申請。
    (三)申請補助參加國際會議,應於會議舉行一個月前檢附申請書提
          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會議名稱、性質、需要申請補助之理由
          、擬申請補助金額及出席會議預期績效。
    (四)同一案件如另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四、審查與補助原則由本部研究設計委員會執行秘書任召集人負責邀請本
    部資深人員二名、會計處及主管司處代表各一名組成審查小組,依左
    列原則審核:
    (一)對於申請補助舉辦國際會議案件,依據研討會之主題、對本部
          政策研擬可能產生之助益,以及本部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等,
          審查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
    (二)對於申請補助出席國際會議案件,除報名費外,機票艙等依職
          級而定,副教授(含)級以上者,得補助商務艙機票;生活費
          不得超過「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金額。

五、經審查核定之補助款,本部得視計畫時程採一次或分次撥付。

六、經本部核定補助者,如因故有延期舉行會議或改變會議內容之需,應
    先報本部同意。
    如取消辦理,須繳回已請領之補助款。

七、接受補助者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獲補助經費項目之各項支出
    原始憑證,連同會議成果報告書報核,並依行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