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傑出外交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為表揚政府各機關對外工作具有卓越貢獻之人員,以激勵士氣,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政府各機關駐外人員及處理涉外事務人員。

三、傑出外交人員之選拔及表揚,以每三年舉辦一次為原則,並得於必要
    時隨時舉辦,名額每次不超過五人。

四、政府各機關駐外人員及處理涉外事務人員上一年度內有左列事蹟之一
    者,得經推薦參加傑出外交人員選拔:
  (一)鞏固我與邦交國家邦誼,或拓展與無邦交國家實質關係,有具體
        功績者。
  (二)維護我國際組織會籍,或爭取加入國際組織,有具體功績者。
  (三)對外交工作提出重大興革方案或有關之研究,經審定採行具重大
        成效者。
  (四)爭取或維護我國重要經貿利益,有具體功績者。
  (五)積極從事保僑、護僑,維護國人權益或處理國人急難事件,有具
        體重大貢獻者。
  (六)辦理涉外案件,表現傑出,對提升國家地位或維護國家利益有重
        大貢獻,足資表揚者。

五、政府各機關或駐外機構推薦傑出外交人員時,應填具傑出外交人員選
    拔推薦表(如附表)向外交部推薦,各機關推薦人數最多以五人為限
    ,並由外交部邀請各相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審
    議後由外交部長核定。

六、外交部對於獲選拔為傑出外交人員者,頒給獎座乙座、證書乙紙及禮
    品,並利用適當集會公開表揚之。

七、外交部對於獲選為傑出外交人員者,得將其列為駐外主管人選或向其
    所屬機關推薦優先晉升。

八、獲選為傑出外交人員之資歷或事蹟經查證不實者,除由外交部予以註
    銷傑出外交人員資格外,所頒獎座、證書及獎品均予追還。

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暨所屬海外技術團人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