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各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檔案保管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本部為加強督導各單位業務承人員對檔卷之保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核對象為各單位之業務承辦人員,考核範圍為其所保管之檔
    卷。

三、各業務承辦人員應依照行政院頒定之「事務管理手冊」及「外交部暨
    所屬各駐外機構檔案資訊管理注意事項」中所列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保
    管檔卷。

四、各業務承辦人員經辦檔卷結案後,應依有關整卷規定,分類歸卷,裝
    訂成冊。

五、各業務承辦人員於調(離)職時,須將所保管之檔卷造冊移交,接任
    人員亦須逐件切實點收,檔卷交待不清者主管科長應著其於交待清楚
    後,始得離職往就新任。不遵行者予以議處。

六、各單位各級業務主管應隨時抽查所屬人員檔卷,據以為各員平時考核
    依據。

七、檔案資訊處處長及人事處處長應不定期抽查各單位業務承辦人員之檔
    卷,並將抽查結果呈報部次長。倘有檔卷零亂,未依規定妥善整理等
    情事,經查明屬實且再經複查仍未改善者,承辦人員連同主管科長由
    人事處簽報予以申誡乙次以上之處分,倘因檔卷管理不善致衍生毀損
    、遺失等情事,則另案議處。

八、機密文件及檔卷應妥善保管,洩露公文機密者依相關法令議處。

九、各單位之檔卷一經結案並裝訂成冊後,應定期移存檔案資訊處歸檔集
    中保管。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它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