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專案研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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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專案研究工作,並委託學者專家或學
    術機關從事外交政策研究及規劃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案研究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委請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進行研究,包括年度研究及短期研究兩
        種。
  (二)合作研究,包括會同主管機關及學術機構合作研究兩種。
  (三)指派本部人員研究,包括成立小組及指派專人研究兩種。
    前項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
    法」辦理之。

三、本部辦理此項委託研究計畫之統籌管理單位為研究設計委員會。

四、委請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研究案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本部各單位研擬委託專案研究時,應參考行政院國科會政府部門
        研究計畫基本資料庫(GRB檔),審慎選定主題,避免重複。
  (二)為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列及執行,本部各單位應將擬進行之專案研
        究計畫所需經費事先列入本部年度概算需求,編列預算確實監督
        執行。(有關經費預算之編列,請參考附件一「專案研究經費編
        列標準」)
  (三)本部各單位研擬之委託專案研究主題及其研究重點經簽奉核定後
        ,如其非屬機密性質者,各單位應會請總務司將其刊登於本部網
        頁及以公告邀標。而如屬機密者,則以選擇性或限制性(比價或
        議價)招標為之。選擇主持人之委託程序,皆應依「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辦理,以透明化、公開化為原則。
  (四)關於委託之程序,各單位應於提出需求及受委託單位資格後,交
        由總務單位承辦。總務司應請各競標人或專案主持人就研究主題
        擬具研究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送審。
  (五)前項研究計畫書之審查,除書面審查外,並得由本部召開審議會
        議辦理之。承辦單位選擇專案研究委託對象時,除重視主持人之
        研究能力外,並應避免同一時間進行兩項以上政府委託研究計畫
        者擔任研究專案主持人。
  (六)經本部選定之研究主持人其研究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同意,並提送
        審查意見請其參辦後,雙方簽訂專案研究契約(如附件三)及由
        專案主持人填列「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
        如附件四),本部即撥付第一期研究經費。
  (七)委託研究人員或機構應依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
        等進行研究,未經本部事先同意,不得變更。
  (八)專案研究計畫倘擬辦理問卷調查,研究主持人若未能於提送研究
        計畫書時附提調查計畫書,則應於進行調查二個月前,將調查計
        畫書(含調查方式、問卷初稿、樣本母體及抽樣方法等資料)送
        本部審查,經主持人參酌審查意見修訂並經本部同意後,始得進
        行調查工作。
  (九)專案研究計畫倘需要編列國外訪問及蒐集資料項目,應擬具出國
        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之六),連同研究計畫書送本部審查同意
        後辦理;返國後應研提出國報告,並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十)研究主持人應依專案研究時程,提送期中報告(以一萬字為原則
        )一式十五份並召開檢討會議,以避免研究目標悖離初衷。會畢
        由本部提送審查意見請研究主持人參辦後撥付第二期研究經費。
        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十一)研究期程屆滿時,研究主持人應提送期末報告初稿十五份,本
          部得就該報告召開會議審議;研究主持人應參照前述會議紀錄
          或本部意見修訂原報告,於前述會議紀錄或審議意見送達後一
          個月內先行提送報告修正本五份,俟本部審查無誤後,再提送
          定稿之修正本十五份、印製底稿及全案單據正本等,並將報告
          內容依附件五之「電子文書檔案格式」儲存於電腦磁碟片一併
          送交本部,本部審議無誤同意收受後,核實撥付第三期研究經
          費(倘有違約情事,於受委託對象繳納違約金後撥付)。
  (十二)本部得隨時洽請研究主持人提供有關計畫執行情形之書面資料
          或工作報告,受委託人應配合本部有關查核工作。

五、合作研究案及本部人員研究案之作業程序,依核定之研究計畫辦理。

六、專案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主旨(包括研究主題、緣起及預期目標)。
  (二)研究主題背景分析及有關研究檢討。
  (三)研究方法及過程。
  (四)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五)預期之研究發現及對政府對外政策之助益。
  (六)研究人員出國訪問計畫書(如需出國時加填)。
  (七)研究人員相關資料及分工情形。
  (八)需本部提供之行政支援項目。
  (九)期末報告內容大綱。
  (十)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

七、期中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二)蒐集之資料及文獻分析。
  (三)初步研究發現。
  (四)有關建議事項。
  (五)參考資料(如:參考書目、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出國訪問報告
        等)。

八、期末報告內容、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封面、封底依學術論文格式由研究主持人自行印製。
  (二)封面書明「研究主題」、「外交部委託研究」、「印製年月」等
        文字,封面裡頁除上述文字外,應再加列研究主持人及研究人員
        等;報告初稿並請於「研究主題」下方註明「初稿」字樣。書脊
        應書明「研究主題」及「外交部」等字樣。
  (三)本文前應加列「摘要」(約四千字),簡略說明研究主旨、緣起
        、經過、重要發現及主要建議意見。各項建議意見應以表格方式
        分項條述內容(含做法及理由),並明列其主、協辦機關。
  (四)目次、圖次、表次。
  (五)研究報告之註釋,應附於引註當頁(採夾註者免)。
  (六)研究發現應專章撰寫。
  (七)建議事項分「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期建議」兩類,採表格
        方式逐條臚列敘述,並說明理由,但亦得視研究需要另行分類撰
        擬。
        各項建議均應列明主辦及協辦機關。
  (八)研究調查問卷、本部審議意見及研究主持人之修正說明、各項座
        談會紀錄、出國訪問報告、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件等重要資
        料均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九)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之書籍、期刊及各項資料,均應編列為參
        考書目,置於報告之末。
  (十)專案研究報告之格式悉依「專案研究報告電子文書檔案格式」規
        定辦理。

九、委請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研究專案,研究人員之更換應由研究主持人
    事先書面洽經本部同意。

十、委請學者專家研究或學術機構研究、合作研究或指派本部人員研究,
    所提研究報告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資料,悉歸本部所有,研究報告或
    相關資料(含經驗性研究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未經本部事先書面同
    意,研究人員不得對外發表。

十一、委託專案研究經費請領及核銷方式:
    (一)受委託者對研究款項之支付,應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如
          附件六)規定辦理,並取得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購
          買貨物或勞務,對於金額達新台幣二千元以上者,應儘量取具
          統一發票核銷。
    (二)使用發票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間公益團體得以發票請款,惟必
          要時應檢具原始憑證核銷。
    (三)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團體者,每期研究經費,由受委託
          機構以領據請款,並檢具已支用之有關原始憑證及經費支出報
          告表送本部核銷;提送期末報告修正本到部時,檢具全部研究
          費用有關原始憑證及經費支出表(如附件七),送本部核銷。
          研究人員個人所得,由各該受委託機構辦理代扣繳所得稅事宜
          。
    (四)委託學者專家個人者,每期研究經費應由研究主持人檢具收據
          支領,並檢具已支用之原始憑證及經費支出報告表送本部核銷
          ;提送期末報告修正本到部時,檢具全部研究費用有關原始憑
          證及經費支出報告表,送本部核銷。研究人員個人收據所得,
          由本部辦理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所得稅事宜。
    (五)經費核銷時,受委託者應將有關單據依研究經費項目類別,粘
          貼於支出單據粘存單(如附件八),每張粘存單所粘貼單據以
          八張為限。按計畫預算科目之順序,逐一粘貼,裝訂成冊,檢
          送本部審查。
    (六)本部人員不得支領委託專案研究之研究費、出席費或稿費。研
          究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

十二、定稿後之研究報告得視報告所提建議之政策參考價值,依下列方式
      之一運用及管理:
    (一)簽報部次長核准後函發有關機關研辦。
    (二)報告內容未被列為「密」級(含)以上者,除送本部圖書室三
          冊典藏外,得逕函送國家圖書館、行政院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
          中心各兩冊寄存。本部另將擇期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公開研
          究成果;如有研究報告電子檔案,其檔案格式應為.doc.pdf或
          .tiff 等通用或標準格式之一,並應同時隨函或以電子郵件方
          式送行政院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電子郵件信箱為grb@ma
          il.stic.gov.tw。
    (三)各委託研究計畫執行機關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自
          行上網,將上述非屬限閱或機密之委託研究報告摘要登錄於「
          政府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網址為http:/www.grb.gov.tw。
    (四)本部暫時存參,不對外函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