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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七十四年一月七日臺七十四人政肆字第三九三號函暨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七十四年三月廿三日七十四局肆字第0六八七八號函辦
    理。

二、駐外機構編制外聘僱人員係指,除每年報院支應人事費者(諮議)外
    ,尚包括各駐外單位由其辦公費自行聘僱支薪之人員,如顧問、助理
    、館聘雇員、司機及雇工等,惟不包括上述人員中之臨時性質人員,
    又投保之被保險人僅限此類人員之本人而不包括任何眷屬。

三、駐外機構編制外聘僱人員投保醫療保險之作業,悉比照編制內人員,
    依照部頒「駐外人員醫療保險辦法要點」第二條至第七條及「駐外機
    構辦理員眷醫療保險程序及注意事項」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