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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申請人為盲者或不識文字者,領務承辦人員辦理公證、認證事務時,應 使見證人在場;無此情形而經申請人申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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