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為盲者或不識文字者,領務承辦人員辦理公證、認證事務時,應
  使見證人在場;無此情形而經申請人申請者,亦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