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務承辦人員應將作成之公證書向在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經申請人 或代理人承認無誤後,記明其事由。 有通譯在場時,應使通譯將證書譯述,並記明其事由。為前二項之記載 時,領務承辦人員及在場人應各自簽名;在場人不能簽名者,領務承辦 人員得代書姓名,使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並記明其事由,由領務承辦人 員簽名。 證書有數頁者,領務承辦人員、申請人或其他代理人及見證人應於每頁 騎縫處簽章或按指印。但證書各頁能證明全部連續無誤,雖缺一部分人 簽章,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