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驗證,係指證明公文書上政府官員、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等
  之資格、簽字及所蓋鈐印為真正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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