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驗證之文書同時檢附中文譯本者,領務承辦人員得於審核該譯文與 原文文義相符後,一併辦理驗證。但文書之內容涉及法律規章、專業性 質或係以特殊外國語文作成者,應檢附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人或公設 翻譯人證明之中文或英文譯本申請驗證,領務承辦人員不負審核譯文責 任。 依前項規定申請驗證譯文者,須照原文之內容確實翻譯,不得任意增刪 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