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驗證之文書同時檢附中文譯本者,領務承辦人員得於審核該譯文與
  原文文義相符後,一併辦理驗證。但文書之內容涉及法律規章、專業性
  質或係以特殊外國語文作成者,應檢附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人或公設
  翻譯人證明之中文或英文譯本申請驗證,領務承辦人員不負審核譯文責
  任。
  依前項規定申請驗證譯文者,須照原文之內容確實翻譯,不得任意增刪
  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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