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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但駐外館處因 特殊情形,報經外交部同意退費者,不在此限。 簽證申請人所申請之簽證,經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原 繳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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