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依本標準收費,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費額
  。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免掣
  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