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外交及公務護照 ﹝§4﹞
第三章 普通護照 ﹝§11﹞
第一節 國內申請 ﹝§11﹞
第二節 國外申請 ﹝§17﹞
第三節 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申請 ﹝§23﹞
第四章 附則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