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入出境證廢除後入出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廢除使用入出境證之範圍,以在臺灣(含金馬)地區有戶籍之人民為
    限,其餘人民入出境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二、申請護照及入出境許可,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司與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
    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合署辦公作業。
三、初次申請護照,由入出境管理局核發「入出境許可」(格式如附錄)
    ,加印條碼,附貼於護照內,以便利入出境刷卡查驗,第二次以後申
    請出境,併申報出境作業辦理。
    前項之「入出境許可」免收證照費。
四、本要點實施時,已持有護照及出境證者,可配合原護照繼續使用,逐
    漸辦理更換。
五、中國籍旅客(含臺灣、金馬、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及海外僑胞),出
    境前向航輪公司確認訂位時,應詳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境證
    編號)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由航輪公司辦理申報出境。
六、航輪公司應依各飛航班次造具「出境旅客通報名冊」於各班機(輪)
    起航前四小時至四十八小時,電傳,(或持送)至境管局辦理申報出
    境。如緊急事故,未能在規定時間申報者,可經由輪航公司向境管局
    機場服務站辦理緊急申報出境。
七、凡未辦理申報出境旅客,有依法不予許可出境情形者,禁止出境。
八、已持有「入出境許可」之護照,依動員勘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暨其施行
    細則有不予許可出境者,由境管局通知當事人及證照查驗單位。依護
    照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得扣留或撤銷護照者,由查驗單位扣送司法機
    關或外交部處理。
@[附錄]
外交法規彙編八十二年 1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