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行公告事項至少包括:
(一)各項簽證規費費額表。
(二)當地幣與美金之折兌數額。
(三)提供速件提辦服務需另加收費。
(四)微收特別處理費。
(五)一般簽證作業與收發件時間。
(六)申請案既經審理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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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地幣與美金之折兌數額可先公告再報備:查目前駐外館處徵收領事
規費,悉依「駐外館處領事規費作業須知」辦理,其中已有各項領務
規費折合當地幣數額須經報請核備方得公告徵收之規定。為符實際作
業現況,原則上同意駐外館處可依現行已報備之兌率及兌換數額徵收
簽證規費。嗣後再併同其他領務規費報備,無需另案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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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簽證作業與收發件時間宜比照當地一般使領館處理證照之時程規定:
各駐外館處可視本身業務性質、數量、人手配置、館處職權地位,仍
至駐在地之國情、法規限制等條件,訂定辦理簽證業務所需時間。但
基於配合MRV(機器可判讀簽證)作業規程需要,審理非居留簽證
最快應勿少於三小時(半個工作日),最慢則勿超過三個工作天,且
同一駐在國內之各館處作業時間,宜應由各該大使館或代表處統一訂
定。至於居留簽證,因涉及其他部會審核權責及必要洽會手續,原則
上維持現行作業程序及時間(一至三週不等),惟各館處仍可視情況
自行勘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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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速件提辦服務需另加收百分之五十費額:
(一)速件提辦係概指提前發件或指派專人辦理者,基於成本考量及使
用付費原則,故有加收費用條文規定,惟一旦受理,至少應提前
於所公布之收發件時程之一半內完成審理作業,牌利核發並符加
收百分之五十費用之比例。另為考慮駐外館處推動工作需要,乃
有「但因應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得免予加收」之但書,牌予駐外
館處適當裁量空間,惟請審慎避免浮濫。
(二)速件提辦費係按將核發之簽證,依其類別相應費額之半數加收,
對於免收停、居留簽證費之國家人士要求提辦者,亦應照收,倘
遇美籍人士要求提辦,除應依收費基準第三點所定費額之半收取
速件提辦費外,應再加收本注意事項第五點之相對處理費,但如
多次停留簽證,共應收速件提辦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及相對處理
費三千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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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徵收相對處理費:目前僅適用美籍人士(本部將依美國對人申既該國
簽證之費額調整相業收取之數額,現行費額為美金一概元或新臺幣三
千六百元),若遇有美籍人士質疑時,可逕以美方國務院領務局說辭
答覆(參考網址:http://travel.state.gov/reciprocity/index.h-
tm)。駐外館處
宜隨時蒐集駐在國及鄰近國家對我國人收取簽證費之規定,凡遇有除
收取簽證費外,另以申請費、處理費或登記費等名目加收費用者,請
即電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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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收取之簽證規費,非經報部同意者,不予退還:查目前尚有少數駐
外館處囿於駐地法規或與我之政經關係限制,未能以館處名義辦理簽
證,若因嚴格執行概不退費規定恐有困難,擬請彈性處理者,或駐外
館處因政務或僑務考量,對於特定人士擬予退費者,統請依規定報部
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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