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基準施行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應行公告事項至少包括:
  (一)各項簽證規費費額表。
  (二)當地幣與美金之折兌數額。
  (三)提供速件提辦服務需另加收費。
  (四)微收特別處理費。
  (五)一般簽證作業與收發件時間。
  (六)申請案既經審理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之原則。

二、當地幣與美金之折兌數額可先公告再報備:查目前駐外館處徵收領事
    規費,悉依「駐外館處領事規費作業須知」辦理,其中已有各項領務
    規費折合當地幣數額須經報請核備方得公告徵收之規定。為符實際作
    業現況,原則上同意駐外館處可依現行已報備之兌率及兌換數額徵收
    簽證規費。嗣後再併同其他領務規費報備,無需另案報備。

三、簽證作業與收發件時間宜比照當地一般使領館處理證照之時程規定:
    各駐外館處可視本身業務性質、數量、人手配置、館處職權地位,仍
    至駐在地之國情、法規限制等條件,訂定辦理簽證業務所需時間。但
    基於配合MRV(機器可判讀簽證)作業規程需要,審理非居留簽證
    最快應勿少於三小時(半個工作日),最慢則勿超過三個工作天,且
    同一駐在國內之各館處作業時間,宜應由各該大使館或代表處統一訂
    定。至於居留簽證,因涉及其他部會審核權責及必要洽會手續,原則
    上維持現行作業程序及時間(一至三週不等),惟各館處仍可視情況
    自行勘酌調整。

四、提供速件提辦服務需另加收百分之五十費額:
  (一)速件提辦係概指提前發件或指派專人辦理者,基於成本考量及使
        用付費原則,故有加收費用條文規定,惟一旦受理,至少應提前
        於所公布之收發件時程之一半內完成審理作業,牌利核發並符加
        收百分之五十費用之比例。另為考慮駐外館處推動工作需要,乃
        有「但因應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得免予加收」之但書,牌予駐外
        館處適當裁量空間,惟請審慎避免浮濫。
  (二)速件提辦費係按將核發之簽證,依其類別相應費額之半數加收,
        對於免收停、居留簽證費之國家人士要求提辦者,亦應照收,倘
        遇美籍人士要求提辦,除應依收費基準第三點所定費額之半收取
        速件提辦費外,應再加收本注意事項第五點之相對處理費,但如
        多次停留簽證,共應收速件提辦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及相對處理
        費三千六百元。

五、徵收相對處理費:目前僅適用美籍人士(本部將依美國對人申既該國
    簽證之費額調整相業收取之數額,現行費額為美金一概元或新臺幣三
    千六百元),若遇有美籍人士質疑時,可逕以美方國務院領務局說辭
    答覆(參考網址:http://travel.state.gov/reciprocity/index.h-
    tm)。駐外館處
    宜隨時蒐集駐在國及鄰近國家對我國人收取簽證費之規定,凡遇有除
    收取簽證費外,另以申請費、處理費或登記費等名目加收費用者,請
    即電部核辦)。

六、已收取之簽證規費,非經報部同意者,不予退還:查目前尚有少數駐
    外館處囿於駐地法規或與我之政經關係限制,未能以館處名義辦理簽
    證,若因嚴格執行概不退費規定恐有困難,擬請彈性處理者,或駐外
    館處因政務或僑務考量,對於特定人士擬予退費者,統請依規定報部
    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