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接待卸任正副元首出訪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部由相關地域司負責卸任正副元首出訪行前之協調聯繫工作,需要
    本部協助之事項,儘量以書面確認,俾便通知駐館遵照辦理。

二、駐館應本舒適、安全及便利原則,辦理接待卸任正副元首出訪事宜。

三、館長應親自或指派高級館員負責接、送機,並提供必要之行政協助。

四、駐館應洽駐在國給予機場禮遇通關,倘係卸任元首到訪,應洽駐在國
    政府提供安全維護。

五、館長應就協助事項之安排情形向卸任正副元首簡報。

六、館長可酌予款宴,經費原則由公費自行勻支。

七、館長應親自或視場合需要指派高級館員全程陪同。

八、駐館應堅守行政中立原則,除有必要,原則上不派員陪同出席政黨或
    後援會造勢活動。

九、駐館可派員出席卸任正副元首與當地智庫或學術團體所舉辦之討論會
    。

十、駐館應將接待情形及需要改進事項報部。